劳动法对退伍军人的工龄有何规定 劳动法工龄规定
劳动法关于退役军人工龄上有什么规定
劳动法并没有关于退役军人工龄上的规定,退役军人仍然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办理退休,另外,获得全国劳动英雄、 劳动模范称号, 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相关规定:《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 劳动模范称号, 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退伍军人劳动法的特别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于优抚军人有很多特殊规定。
如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军人;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用人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或者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以及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依法给予处分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退役士兵工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退伍军人工龄新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四条: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