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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是什么?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党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和66条内容是什么?

第六十条【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关联法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5-117、132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3、54、86-9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7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十六条【提请逮捕】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关联法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9、117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32条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一款第三项是什么?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是什么

第二百二十五条(原189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