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9月底依法发放了10月份的工资,是否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个税师(1+x个税计算)
更新时间:2021-08-31 11:21:13 • 作者:WILLIAM •阅读 2606
- 9月份的工资,实际发放日期为10月,个税按3500扣的,问人事说10月份申报的是9月的个税。这操作对么?
- 10月份补发以前月份工资,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标准扣除吗?
- 公司2018年十月份发九月份的工资,但是扣税没有按照最新要求执行,还是按照3500扣的,怎么解?
- 9月发了9月和10月的工资,分了两次发,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9月份的工资,实际发放日期为10月,个税按3500扣的,问人事说10月份申报的是9月的个税。这操作对么?
完全不对。只要是10月以后发放的收入,不管实际是哪个月的工资,都应当按照5000缴税,而且报税软件上的扣除标准是可以改的。你们的人事完全没搞懂相关政策。税务局的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有很多相关的宣传,你们可以拿出来聚义力争,每月能省不少钱呢。之前看过一个税务的通知,说是如果10月之后还用的3500报税,之后发现错了,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修改并退税
10月份补发以前月份工资,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标准扣除吗?
补发工资是指由于企业资金紧张或短缺,以及调整工资级别等原因,造成未按时发放的工资部分。
如果属于补发以前月份的工资,可按补发月份所属期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个税,不与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说来,补发工资可按照《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的规定,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不属于补发工资性质的,应合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法定费用扣除标准-其它允许扣除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司2018年十月份发九月份的工资,但是扣税没有按照最新要求执行,还是按照3500扣的,怎么解?
国税总局出台解释了,《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直接打税务部门投诉电话,税所就会让你们公司财务去税所退税。
我也是扣多了,直接举报后,正在办理退税。
9月发了9月和10月的工资,分了两次发,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9月算9月,10月算10月分开算。
计算公式为: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