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宣传能否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 商标使用证据
哪些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
带有商标的产品照片
带有商标图样的发票
带有商标的广告宣传物、图片、视频。
商标使用有哪些主要证据
1、对商标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是使用该商标直接有力的证据,如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各种广告媒体进行商业宣传。但政府公告(包括《商标公告》)不在此列。政府公告仅具有公示性,不具有商业性。如某企业提供的由某地方政府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其商标被该地方政府授予某种荣誉称号的证据,此种证据为政府公告,不视为使用商标的证据。在新闻媒体上作新闻报道而涉及到某一商标,由於其是以新闻的性质刊登的,不具有商业性质,同样由於其不是“广告”而不视为使用证据。
2、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视为该商标的使用,但应当由注册人向商标局提供上述使用证明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TRIPS协议第19条第2款明文规定了“在商标注册人控制的他人使用”(主要指被许可人的使用),符合“其为维持注册所要求的使用”。
3、完全以出口为目的,在本国内将商标附着於商品或者其包装物、包裹物,也视为该商标在本国内的使用。
广告语是否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以获得商标法的保护?
关于广告语能否获得商标法保护的问题,首先必须回到商标权的本质,一个标志之所以能够成为商标,是因为其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显著性又分为固有显著性(典型的是那些臆造型商标、任意性商标)和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指某些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显著性,但是经过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长时间反复的使用、宣传,消费者能够在产品和产品提供者之间建立起唯一的联系,代表性的是一些描述性商标)。商标的显著性首先要判断其是否具有识别性,即其能否使相关公众通过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如果普通公众并不将其当做标示来源的标志对待,那么无论如何其不可能成为商标。
具体到广告语,广告语一般更侧重于对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介绍、宣传,普通公众一般不会将其作为标示来源的商标对待,所以司法实践中很多国家、地区对将广告语作为注册商标的申请把关较严,
“广告语多是誉美之词,具有引导和宣传效果,往往也隐含地表达了所指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识别性是判断固有显著特征的基础之一。广告语是否具有识别性能,应当结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判断,考虑广告语是否属于该商品或服务所属领域常用的或者习惯的用语。如果广告语属于惯常用语,则不具有指向的特定性,相关公众看到该广告语通常将其理解为广告宣传,难以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该广告语无法向相关公众提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不能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不具有商标的固有显著特征。
当然,这并不否认有些广告语确实可以获准注册。如包含了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广告语,这类广告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往往可以获得显著性从而得以成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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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是否可以注册成商标?
可以,但得控制字数,多数广告语都因字数多申请失败,而且申请有技巧,最好结合主体商标一起申请,主体商标如注册成功更好,如友不清楚之处,请看头像联系方式,我有经手注册成功案例,可以发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