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愿调岗4年后,被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辞退,可以领导2n的赔偿吗?
被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聘,怎么办?
工作一年后,公司口头通知刘某,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理由是李某不会适应公司要求做假账,因而不能胜任财会工作。李某认为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要求公司撤销这一决定,但被公司拒绝。刘某该怎么办? 公司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无论从理由到程序,都严重违反了有关劳动法规。刘某可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对公司的错误行为予以处罚,并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恢复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刘某所在公司的做法并不符合上述规定,显然是十分错误的。
其一,公司认为刘某不能胜任工作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司所谓的胜任工作就是要会做违法的事情,否则就是不胜任工作,就要被解除劳动合同。这无疑是彻底背离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宗旨,因而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其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前提条件是必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假设公司解除刘某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其解除也未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这一必经环节,因而是错误的。
其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否则是不合法的。因此,假设公司解除刘某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但因未提前30天而是提前一周通知劳动者,不是以书面形式而是以口头形式通知,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解除刘某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必须予以纠正。
调岗后不胜任工作被解雇,公司是否不需要经济补偿?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开除员工是否能要求赔偿
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标准为,员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这个需要单位有明确的考核标准,并且能够确定经考核不能胜任。
员工不胜任工作的,单位可以选择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进行调岗,经过调岗仍不能胜任的 可以解除,解除后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
单位不能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的,则属于违法解除,可以支付经济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辞退需给付经济补偿吗
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辞退需给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