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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的起诉书是无中生有的该怎样维权?

公安的起诉书是无中生有的该怎样维权?

公安局不处理案件,该向什么部门投诉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遭到不法行为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公民对侵害自身权益的犯罪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即不作刑事案件办理。控告人如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不当,可有三种救济方式:一是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二是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三是提起自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是法律赋予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实行监督的权利,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复议后,应当认真及时地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控告人。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警察维权的途径有哪些?

论民警维权行政途径的完善

[

摘要

]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各种不同类型的民警侵权事件也随之增多。面对这一

现状,

我们可以通过信访、

申诉、

投诉及日常工作中的情况反映等一系列的行政途径来维护

人民警察的合法利益。

通过维权主体的扩大,

申诉制度的具体化,

处理好民警投诉与群众投

诉关系及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将对部分内部行政行为不服列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等措

施来健全和完善民警维权的行政途径,使得人民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受到更好的保护。

[

关键词

]

民警维权;行政途径;完善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

人们把维护自身的权益看成一件极为重要的事,

各类

维权行为都成为了社会特别是媒体关注的焦点。

在公安工作中,

更是时时强调严

格、公正执法,强调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强调保障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可在这

一片维权的呼声中,

作为执法者的人民警察,

他的合法权利却被忽视了。

有统计

证明,自新中国建立来,公安系统共有八千八百余位民警牺牲,十几万人负伤。

其中

1980

年以来全国共有七千多位民警因公牺牲。

2004

年全国共有四百九十二

位民警因公牺牲。

民警每年牺牲的比例在不断提高,

成为和平时期牺牲最大的一

个群体。

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现象的不断增多,

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依

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稳定职能的正常发挥。第

20

次全国公安会议发表的专题

研究报告指出在社会转型,

经济转轨的大背景下,

违法犯罪活动暴力化倾向日益

加剧,犯罪分子与警察的暴力对抗程度不断加大。要弘扬正气,改善执法环境,

减轻警察执法的心理压力,就必须依法保护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

[1]

但是维护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目前,

人民警察的特

殊权利种类、具体内容、实现方式和保障措施等在很多方面并不十分明确,

《刑

法》

《人民警察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都有各自的规定,且一般比

较笼统,

可操作性不强。

因此,

尽管理论和实践对民警权益保护的重要性都有明

确的认识,

但具体谈到如何保护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就显得捉襟见肘,

举步维艰。

正是基于这一点,

笔者认为应加强对民警维权途径的研究,

以期能更切实有效地

保护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本文将从民警维权的行政途径入手来探讨此问题。

政审过程中如果被别人无中生有,诬陷举报怎么办?----

这些都是要调查的,你也可以跟他拼个鱼死网破

无中生有搬弄事非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哪几条法律?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污蔑罪名,侮辱诽谤情况比较严重,可能构成诽谤罪。根据《刑法》,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对于侮辱行为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检察机关一样可以自主介入调查,并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