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申请人写的申请书,政府却拿出这个证据,这属于犯罪吗?
- 被告无需提供无罪证明,而是由原告拿出被告的犯罪证据。这用的是哪条法律原则?是否适用于我国法律?
- 被诉人的证据被当成申请人的证据,能行吗?
-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有什么法律后果?
- 被告人可否提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被告无需提供无罪证明,而是由原告拿出被告的犯罪证据。这用的是哪条法律原则?是否适用于我国法律?
根据提问者的描述,应该适合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被诉人的证据被当成申请人的证据,能行吗?
判决书上的内容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内容,这个是肯定的,但也有可能判决本身就对争议的标的存在疑问,从而引发其他程序,如上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等,就不能作为证据.大范围来讲,一切能说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都可以做为证据、一切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可以做为证人,关键要看你提出的证据是否能反映案件的事实情况。关于说服力的问题则要综合考虑,要考察到底是哪类证据,是传来证据还是原始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是否为7大证据或者是其外等。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有什么法律后果?
行政许可法第78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据此,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一是,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阶段发现上述情形的,将不予受理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二是,行政机关在审查申请阶段发现上述情形的,将不予准许行政许可;三是,给予行政许可申请人警告;四是,如果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如食品生产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等,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当然,如果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该行政许可,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可否提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您好,被告人可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二十一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笔录、提讯登记、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理由。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