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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转让手续获得本村几套宅基地?想盖四合院,我们村转让一套40个左右,我可以弄6套的使用权吗?

可以通过转让手续获得本村几套宅基地?想盖四合院,我们村转让一套40个左右,我可以弄6套的使用权吗?

农村院落转让所需手续有哪些?

按照你说的这个院落有宅基地集体款收据,那么这块地应该是宅基地。

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我总结下,你要买这个院落的话,宅基地使用权是随房屋一起转让给你的,但是你父母有没有接受转让的条件呢?你仔细看下认定无效的5个情况和必须具备的5个条件,如果不符合条件或者是在认定无效的5个情况里的,就别买了,买了也是无效的、不合法的。

我是农村户口,我想把本村相邻的几个房子买下来,然后合并到一块建个大点的四合院,请问这样可以吗

你是农村户口。你现在所买到的房子都是宅基地,现在国家规定,宅基地面积都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所以,你就算你连片买了,你的宅基地土地证都不能合在一块,超过90平方米的宅基地不允许发宅基地土地证。那么,你在你村里是买不到面积再大的地了。 不过,现在很多地方都是几个家人一起合起来建房子,但是,需要村委会证明是哪些家庭一起连片建房子,每户分摊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但是,单独一家人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都是属于违法建筑,要被强拆,没有得赔偿的。

农村宅基地转让

解答:农村宅基地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转让。 理由和依据: 《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物权法》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那么我们翻看一下《土地管理法》,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和抵押。但是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宅基地转让的。但是宅基地是否可以自由转让呢?对于已经有司法实践,宅基地是不能向城镇居民转让的,尽管宅基地使用权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与一般物权又有很大不同,其毕竟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转让应该予以严格限制。《担保法》第30条也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由于目前农村普遍存在着一户几处宅基地的情况,形成的原因可能是继承、分家、结婚、上学等等,这些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一户农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如果不允许宅基地的转让势必造成宅基地的闲置和不必要的浪费,使本来就紧缺的土地资源更加紧张,《土地管理法》中关于房屋转让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的规定实际上是允许农村房屋的内部转让,根据我们国家房随地走或者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允许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也应该一并转移。 同时《物权法》155条关于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更加使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规定明确话,但是实际操作中会发现很多地方政府不允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造成很多人签订了买卖,但是名称没有变更过来,不过这不会对协议的效力构成影响,建议转让方在转让时通过公证的方式明确其效力,可以的话在村委会和乡政府进行备案,这样的话,一旦将来拆迁或者发生其他法律行为,你都是当然的权利享有人。02上一篇:农村宅基地买卖应谨慎下一篇:浅谈农村住宅(宅基地)转让协议公证

本村村民之间转让宅基地可以吗

房屋作为不动产,是村民的合法财产,不能出卖给本村村民以外的人,只可以出卖给本村村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买卖,同村村民间可以转让,双方向县级国土资源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