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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还能恢复第一次的强制执行吗?(被执行人已经被强制执行过,只是没有执行完全部款项,还能再次申请执行吗?)

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还能恢复第一次的强制执行吗?(被执行人已经被强制执行过,只是没有执行完全部款项,还能再次申请执行吗?)

被执行人已经被强制执行过,只是没有执行完全部款项,还能再次申请执行吗?

如果可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的话,可以去申请恢复执行。如果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就暂时不可以了。

第一次申请执行后,第二次能否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执行,需要结合第一次执行的具体情况区分判断。

如第一次执行以裁定终结方式结案的,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依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第一次执行以中止方式结案,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线索后可以恢复执行,没有必要也不能再次申请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而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扩展资料: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缴纳申请费,但申请费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由被执行人承担。

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将对方的账户、房子、车等财产查封上,防止对方转移财产。这一步并非必须的流程,要结合个案的情况及对方的财产情况,如果欠的钱并不多或是对方有偿还能力,或是实在查不到地方财产,可以省去这一步。

但如果可以保全的话,建议还是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往往可以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比如说a公司欠b公司290余万,我们代理b公司查到b公司有土地,于是我们就做了财产保全,还没等开庭呢,对方就同意还钱,但是是分期的,在还了两期大概220万元后,我们考虑到基本上对方可以将其他钱都还上,于是解除了保全。这个案子虽然没经过诉讼,但是结果非常理想。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

如果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只能中止执行,待其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需要及时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一但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扩展资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法院对被执行人执行强制执行,发现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不管过了多长时间发现线索,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只要法院生效判决还没有执行,不管过了多久都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我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说对方没财产,我提供不了被执行人任何信息,法院没有明确答复怎么办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恢复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永远无履行义务的可能,法院会终结执行,执行程序即告结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扩展资料: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