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规定侵犯合法权益,有权申请查阅吗?(合法公民有权查看相关政策文件吗?)
- 合法公民有权查看相关政策文件吗?
- 申请人有权查阅和复制专利案卷中的所有文件吗?谢谢!
- 申请人有权查阅和复制专利案卷中的所有文件吗?谢谢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多少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合法公民有权查看相关政策文件吗?
当然有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各级政府及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范围有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申请人有权查阅和复制专利案卷中的所有文件吗?谢谢!
一、查阅和复制的原则
(1) 专利局对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
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负有保密责任。在此期间,查阅和复
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申请人及其专利代理人。
(2) 任何人均可向专利局请求查阅和复制公布后的发明专
利申请案卷和授权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卷。
(3) 对于已经审结的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的案卷,原
则上可以查阅和复制。
(4) 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尚未审结的复审和无效案
卷负有保密责任。对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查阅和
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当事人。
(5) 案件结论为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
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卷,对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
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当事人。
(6) 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当事人提
供的各种文件,原则上可以查阅和复制。但查阅和复制行为可
能存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
等情形的除外。
(7) 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因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内部业
务及管理需要在案卷中留存的有关文件,不予查阅和复制。
二、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1) 对于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
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案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可以查阅和复制
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
有关的手续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
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2)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
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直到公布日为止的有
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
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
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3)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
和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
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
利单行本,专利登记簿,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在各已审结的
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 中
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
书和决定书、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
正文。
(4)对于处在复审程序、无效宣告程序之中尚未结案的专
利申请案卷,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和复制的,经有关方面同意
后,参照上述第(1) 和(2) 项的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制专利申
请案卷中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
(5)除上述内容之外,其他文件不得查阅或者复制。
申请人有权查阅和复制专利案卷中的所有文件吗?谢谢
可以。
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
进行:
(1)请求人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规定费用。
(2)专利局工作人员在审核请求人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证
件后,到案卷所在部门提取案卷,根据相关规定对
案卷进行整理,取出不允许查阅和复制的文件。
(3)与请求人约定查阅时间并发出查阅通知书。
(4)查阅人凭查阅通知书到指定地点查阅文件,对需要复
制的文件进行复制。
(5)专利局工作人员对查阅完毕的专利申请案卷重新整理,
并将请求阅档的证明原件和证件复印件存入案卷后,将该案卷
退回所在部门。
也可以要求邮寄方式复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多少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