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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从开始到结束需要几天大概。不是一天能解决的事呗。听说还得受理甚至开庭?(申请劳动仲裁从开始到开庭到结束要多久)

劳动仲裁从开始到结束需要几天大概。不是一天能解决的事呗。听说还得受理甚至开庭?(申请劳动仲裁从开始到开庭到结束要多久)

申请劳动仲裁从开始到开庭到结束要多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劳动仲裁受理后,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审理时限及先行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劳动局处理劳动关系从仲裁到最后赔偿完要多久

1,劳动仲裁从立案到做出裁决时限为45天,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15天。

2,双方拿到仲裁裁决后,如果不服裁决可以在15天内,劳动者向基层法院起诉,单位向当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法院在2个月内裁定是否撤销。

3,15天内如果双方不起诉,则裁决生效,双方需要按裁决规定期限履行。一方超过规定期限不履行的,对方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劳动仲裁从受理到结束要多少天

应该是45天。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15天。也就是说最多不能超过60天。

仲裁委员会从受理到结束要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仲裁从爱理到终结最长时间为65天。你的仲裁申请是今年5月份提出的,那么最迟在7月底或8月初仲裁庭就应该对该案作出裁决。如果像你说的,该案在10月份才开庭,则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你可以直接就该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再等仲裁庭的仲裁了。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