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不是税务局进行社保征收,为什么还会出现不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社保由税局统一征收后为什么公司还是按最低标准缴纳员工社保)
社保由税局统一征收后为什么公司还是按最低标准缴纳员工社保
原因如下:
1,最低标准社保便宜
简单的说就是企业不用付出太多的金钱,就可以达到国家的标准为员工缴纳社保,这也是最根本的原因,因为企业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资本家永远是榨取员工的剩余价值,所以从原则上来讲,企业缴纳的钱越少,他们剩余的价值就越大。
2,员工剩余的工资多
这样从表面上看上去会让员工觉得比较欣喜,比如说一个每个月开6000块的员工,如果企业按照最低标准为他缴纳必须的保险金的话,那么大概会扣除600到700左右,那么员工剩余的工资就会达到5300块左右,这样的话从表面上看上去还是比较多的。
3,工资本身就不多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的中小企业还是占绝大部分的,几乎达到了所有企业的95%以上,那么这些中小企业每年的产值本身就不多,所以他给员工开的工资本身就是有限的,根本不可能存在为他们缴纳太多的社会保险金,所以他们只能为员工缴纳最低标准的社会保险。
扩展资料:
税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依法制定的社保政策管理征收,征多征少必须依法依规实施,不能自行调整征收标准。在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征收标准和负担水平不会出现变化,缴费负担不会因为由税务部门征收而增加。税务部门主要是通过依法堵漏增收,实现社保费收入可持续增长。
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征管能力和征管效率提升,有利于为整体降低费率争取更大空间,促进降低社保费率。从这个角度看,对于依法缴费的企业来说,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社保费负担会逐步合理下降。在改革中,做实费基与降低费率应同步考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社保划转不会增加企业总体负担
未足额缴纳社保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保吗
一种观点认为,“未缴纳”、“未足额缴纳”、“未及时缴纳”均属于“未依法缴纳”。因此,在这三种情况下,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未依法缴纳”应严格控制在“未缴纳”,而不应该将为“未足额缴纳”、和“未及时缴纳”也涵盖在内,只有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时,劳动者据此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目前,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也是采用了第二种观点。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可以看出,上海高院的该意见实际上是放宽了对用人单位的管制,减少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机会。
(二)未足额、未及时缴纳的法律责任是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补缴及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补缴差额部分。
用人单位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保,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什么是足额缴纳看懂了再说,否则是在害人哪
社保不是税收,为啥要强缴?
社保是对公民老年丧失劳动能力后进行基本生活保障的措施,如果是自由职业者,看你个人的想法,如果是单位,那单位有义务对劳动者的保障进行续费,这是劳动法规定的,不交是违法,企业不是只有税收才是规定应交的款项,社保一样的。但目前经济下滑,企业 无力支付社保,执法部门也就睁眼闭眼,总不能让企业倒闭,那样员工的生活也成问题了,适得其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