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政策法规

农村医保缴纳的费用会转移或者合并到职工社保吗?(我的农村医保和单位职工社保是不是合并到一起了?)

农村医保缴纳的费用会转移或者合并到职工社保吗?(我的农村医保和单位职工社保是不是合并到一起了?)

我的农村医保和单位职工社保是不是合并到一起了?

我的农村医保和单位职工社保是不是合并到一起了??农村的医保和职工的社保是合并不到一起的,农村的医保属于新农合,一年交一次钱,职工的一把是每个月交一次钱,他们俩是不能合在一起的。

交了几年农村社保,现在转为职工社保,可合并吗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

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按协议约定结算。

参保人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划扣;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当由参保人现金支付。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支付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就诊的医疗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农村办的社保卡怎么转成职工社保

1、携带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前往农商银行制卡网点或医保中心网点查询、绑定职工医保账户即可。

2、也可拨打人社局信息中心制卡部门电话0594-2820225咨询。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反之则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企业一般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一半则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在我国,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依法对其进行核定。

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社保基数申报和调整的时间,一般是在7月。

扩展资料: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按8%比例缴纳,个人缴纳2%。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这部分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及抢救、急救。

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符合规定的费用,个人账户资金用完或不足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用现金支付,个人账户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职工因病住院先自付住院起付额,再进入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付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社保与农保会合并吗

社保和农保是可以合并的,需要办理转移。

职工社会保险转移需要的手续如下:

1. 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 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一),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 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4. 办理接续保险手续,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所需要的材料:

1. 《申请书》;

2. 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 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6.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7. 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