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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基层干部贪污挪用等有没有金额规定?(干部贪污挪用有没有金额规定)

认定基层干部贪污挪用等有没有金额规定?(干部贪污挪用有没有金额规定)

干部贪污挪用有没有金额规定

在追究纪律处分中没有具体的立案标准,一般是认为有必要追究即可以查处;对追究刑事责任上是有立案起点规定的。

一、关于党纪政纪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干部有贪污、挪用、侵占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数额没有作具体规定,但应当作为违纪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二、关于刑事处罚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党员干部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或者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当予以立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应当予以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党员干部职务侵占数额在5000元~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贪污多少构成犯罪,贪污罪的数额怎么认定

原则上,3万元以上的,涉嫌贪污罪;特别情形下,1万元以上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贪污罪的金额认定是怎么 认定的

按贪污的实际数额认定。

其中:

有价证劵按照有价证卷的价值计算。

其他物品折合人民币计算数额。

贪污数额认定

按照新修订的《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限定,贪污、受贿的立案准则:贪污、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能够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职责。贪污或受贿具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能够立案;贪污具有其他较重情节是指:(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罚的;(三)曾因有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违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招致不能追缴的;(六)导致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