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是否有权要求物业公布支出明细?(业主是否有权要求物业公布支出明细)
业主是否有权要求物业公布支出明细
是的!
如果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包干制”的话,业主是没有权利要求公开物业收支明细的;相反如果是“酬金制”,物业则必须公开收支明细的。
楼主,你们的物业公司与建交委说的是正确并且合法的。
包干制的定义及内涵:
包干制,即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有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额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这种定价方式的实质是市场定价。
具体到收费形式 :《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包干制就是指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规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和亏损都由物业公司享有和承担的一种计费方式。这里面要抓住什么呢?要抓住业主交配是交的固定性的收费。刚才我是一平米交五块钱,或者交两块钱,是固定的,合同上是这么规定的。问题是每家每户每平米收两块钱,够不够你经营,物业公司自己算帐去,什么叫包干制,就是物业公司来包干,亏了赚了都得包干,但是有一条要求,物业公司得达到合同的要求。你跟人家定合同了,如果亏了钱,就降低服务标准,这不行,因为你已经包干了,必须要按照合同去执行,赚钱、赔钱都得符合合同的要求……
酬金制的定义及内涵:
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从市场营销学角度分析,包干制的定价方式实质是市场定价,酬金制的定价方式实质是成本定价。
业主是否有权要求物业公开收支账目
首先,业主具备共同管理权(成员权)。《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业主权利(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由此可见,业主享受知晓所居住物业区域内受托服务企业的收支账目情况。
小区业主是否可以要求物管公开账目
物业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广大业主聘用的服务机构,它的职责就是全心全意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业主要求物业公开账目是合法理由——哪有拿了雇主的钱不报账的!以前的法规有一个叫“物业管理条例”,但因为物业不是管理而是服务,因此,这个条例作废了,新的法规叫“物业服务条例”——它哪来的管理权!物业不公开账目的,你们可以拒交物业费,或者炒他们的鱿鱼。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开物业费使用明细吗
是可以的,而且是必须公开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明文约定了的,每一个季度物业都应该向全体业户公示当季度的收支明细和工作总结。尤其是公共区域的收益去向问题,很多物业公司占为己用,不进入全体业主的共管账户(补充维修资金),物业公司只能 提取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费用,无权占有全体业主公共区域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