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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违背患者意愿属于侵犯什么权?(医生应尊重患者的哪些权利)

医生违背患者意愿属于侵犯什么权?(医生应尊重患者的哪些权利)

医生应尊重患者的哪些权利

法律权利

接受医疗服务时特有的权利

法律权利与医疗有关的有:

(1)生命健康权(2)肖像权(3)名誉权(4)隐私权(5)索赔权(6)要求惩戒权

医患关系中的病人权利有:

(1)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

(获得治疗权不是无限的。要求不分种族、肤色、阶级、男女、老幼、政治与经济地位如何,智力状况如何,平等地获得治疗权)

1948年联合国《人权普遍宣言》:

每个人有权使生活达到一定水准,保证自己及家庭的健康和幸福,包括食物、衣着、住所、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

美国医学会宣言:享有适宜的医疗保健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WHO提出到200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健。

(2)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得歧视、遗弃、侮辱等。

尤其是对严重缺陷、残疾者以及性病、艾滋病患者,更应当注意其人格权的保护。

中国预防医学院原院长、中科院院士曾毅教授在2001年9月8日在名医论坛上报告,河南的一艾滋病患者被村民处理掉了。

(3) 知情同意权 (受医学的局限性限制)美国医院协会:病人有权从他的医生那里得到有关自己的诊断治疗和预后的最新信息。

误区:接受治疗本身是病人的一种承诺,医生无须事事征求病人意见。只有在接受对人体有重大伤害的治疗措施(如剖腹、开胸、开颅时)或采用有重大危险的治疗措施时(如剧毒药、麻醉药物)危险性大的检查措施(心包穿刺、肝穿、腰穿、造影等)及接受试验性治疗时,才需特别约定。

希波格拉底誓言:不要把病人未来和现在的情况告诉病人。

十九世纪末美国伦理法典:只是在绝对必要时,才把病情告诉病人。

中国执业医师法26条1款、《条例》11条:如实介绍病情、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当两者产生矛盾时前者要让位于后者。

(4)隐私权(我国尚无明确规定)

即私生活秘密权,包括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如公民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生理缺陷、恋爱婚姻家庭状况、个人日记、信札。

生理缺陷、传染病、性病、家族性遗传病

保密与社会公共安全的关系

误区:正因为医生有权接触患者身体和健康方面的任何秘密,所以才有一个需保护患者隐私权的问题,所以不等于只要接触到病人的隐私就是侵犯隐私权。

(5)自主权

1972年美国医院协会规定病人有不受任何人干扰考虑有关自己的治疗计划权。

完全行为能力人应以本人意愿为准,当父母、配偶同病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尊重患者本人意愿。

病人的自主权不得干预医生的独立处置权。

(6) 拒绝治疗权

在西方是受限制的,中国无限制性规定,往往造成其家属侵犯病人的健康权。

(7) 有获社会支助的权利

(8)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无监督权)

(9) 有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利(包括请求鉴定权、请求调解权、诉权)

条例规定的权利有:

①知情权;②病案资料复印权;③共同封存与启封权;④共同委托鉴定权;⑤申请再鉴定权;⑥随机抽取专家权;⑦申请回避权;⑧陈述与答辩权;⑨请求调解和处理权;⑩请求赔偿权(诉权)。

医院违背病人意志,让病人受痛苦,侵犯了病人权利,却说病人无理取闹,怎么办?

很新鲜的提法,这个逻辑是从哪里看来的 ?

如果你想治好自己的病又不承受附加的痛苦,有痛苦的就是医生违背病人意志,侵犯了病人的权益,那最好不要找医生,找大仙比较靠谱。

医院诊断有误,侵犯患者什么哪些权利呢?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医生违反执业医师法应负何种刑责 医闹的要追究刑责吗

执业医师法,第36-42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