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没注明条件怎么举证?(附条件合同条件不合法怎么办,附条件合同效力认定)
附条件合同条件不合法怎么办,附条件合同效力认定
什么是附条件的合同
合同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是越来越多,许多合同往往会附条件,那附条件的合同究竟是怎么样的?附条件合同包括哪些?下文是华律网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附条件合同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即附条件的合同。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
所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所附条件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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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条件合同包括哪些种类
发生或终止的根据。也就是说,合同的生效或失效,决定于将来的一定客观事实(条件)的是否发生。例如,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考虑到其女儿如不调到外地工作还需居住此房的情况,故在合同中附了如其女儿调到外地工作,该租赁合同方生效的条件。甲虽与乙方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但不愿使该合同立即生效,而是符合所附的条件成就时,即他的女儿调到外地工作的事实发生时,该项合同才生效。
作为合同的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即在签订合同时尚不能确定其是否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或者虽然尚未发生,但已肯定必然发生或者根本不能发生的事实,就没有必要作为合同的附条件了。
(2)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当事人可以通过决定是否附有条件及附条件的内容,因而它是属于任意性的条款。法律规定某项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是该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定条件而非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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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条件合同条件不合法怎么办
案情:
21岁的马莉到一餐厅应聘服务员,因其口齿伶俐,相貌清秀,餐厅经理很满意,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规定:“甲方按月及时支付乙方工资,但乙方(马莉)辞去工作时,甲方在未找到合适服务人员时,有权暂扣乙方该月工资的三分之一,等到找到合适服务人员时,立即返还。”
点评:
这样附条件的付薪劳动条款有效力吗?答案是否定的。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甲乙双方约定,如果甲不赌博,乙将赠给甲一把古扇。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为了适应社会成员在生产或者生活中各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一种特殊民事法律行为。
众所周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重要一点就是行为内容合法和不违反公序良俗,表现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禁止性规定,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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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条件未成就之前附条件合同无效吗
有的工程合同是附加了其他的额外条件的,那是不是条件不满足合同就不成立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附条件生效的工程合同,在条件未成就之前是无效合同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我国《合同法》第44条有关合同生效的规定,而未见及该法第45条明文规定了“合同生效可以附条件”,令笔者有些不解。就这两条规范而言,其均列属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44条为一般条款,而第45条为特殊条款,在法律适用上后者优先于前者。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以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公证后生效”,是在一般的合同生效而言加上了公证这一条件,系附条件之情形。加之,此处案情并未见致复杂,该约定条件可作非恶性之界定,即不存在第45条第二款所述“有恶意阻却条件发生或促成不正当条件发生”之表征。
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可否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在原文作者的观点中,至少有两个层面认定:一则,合同当事人以实际履行行为取代或者说放弃公证作为生效的条件。二则,实际履行产生了另一实际履行“合同”。但此处存有
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不能是不确定的吗
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
附条件的合同,合同条件违反其他法律,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主要条款未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合同仍然有效,只是违法条款无效而已;
如是合同的主要条件(即合同的实质条款)违反法律将会导致合同无效。
附条件的合同条件未成立,合同成立吗
1、附条件赠与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时成立,但只有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的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