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介绍所合同里提到的法定情形是什么意思?(婚介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更新时间:2021-07-28 19:35:21 • 作者:LOIS •阅读 8148
婚介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婚介所不是行政机关,不是主管婚姻的民政部门,所以它的任何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涉及婚介所欺诈可以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追究诈骗刑事责任。
请问什么叫法定情形
法定情形就是指在法律条文中明文规定的情形。
例如在《婚姻法》中: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中的(一)至(五)就是法定情形。
婚介所签订协议什么样的?
她们的会员分好多种,会员的不同,签订的协议应该不同,但是大体的应该就是,她们给你服务的时间多长,如果是高级会员她们也会给你一些陈诺,你可以到婚介去咨询一下,她们咨询是免费的。
婚姻介绍所与居间合同
婚姻介绍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网络上发布征婚广告,是否适用合同法调整?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介绍所包装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信息、制作婚姻需求资料,不同于婚约缔结时的媒婆说媒。此类行为不是对身份关系的调整,可以适用合同法。婚姻介绍所更侧重于为他人提供认识异性朋友的机会,适用居间合同调整较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