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政策法规

我陆陆续续借了别人5000块钱三年了 没有欠条只有聊天记录 他能告我吗?(别人借了我五千块钱不还没有借条只有证人和短信记录可以通过法律追回来吗)

我陆陆续续借了别人5000块钱三年了 没有欠条只有聊天记录 他能告我吗?(别人借了我五千块钱不还没有借条只有证人和短信记录可以通过法律追回来吗)

别人借了我五千块钱不还没有借条只有证人和短信记录可以通过法律追回来吗

证人和短信记录可以通过法律追回来,这些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

别人欠我钱,没有欠条,只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微信聊天他承认了欠了钱,这样到法院起诉,可以吗?

需要经过法院的具体审核评定,才能认为是否可以将微信聊天记录算为证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扩展资料: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了一起案件,在宁夏首次采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驳回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

王某和路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1月20日12时30分许,路某驾驶王某所有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路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王某起诉路某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8万余元。

审理中,路某抗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在2012年,王某2016年才主张权利,本案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路某的抗辩,王某当庭出示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路某认为无法确定微信聊天对方是其本人,对此不予认可。

法官当庭让王某给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对方发送消息,确认聊天记录中的双方就是王某和路某,二人系微信通讯好友。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后王某就本案损害赔偿多次向路某主张权利,最终法院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并判决路某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通过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微博、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所以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其作为证据的效力如何确定,涉及到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

首先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其次,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最后,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微信聊天记录可作证据使用

同学借了三千块钱,没有借条只有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请问我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报警了吗,这同学的家人真不咋地,估计你同学也是忍受不了这种家人,才会出走吧,不过你这同学也太坑了,这种人做任何事都有目的,对你的好就是为了以后坑你,越是朋友越要坑。走法律程序吧,自己要是不可能要回来。

朋友欠钱不还没有欠条只有聊天记录 能起诉吗

可以搜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欠款。

提起民事诉讼时需准备:民事起诉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即对方欠款的证据)。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对于不予受理的,会作出裁定书;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受理立案后,人民法院会安排时间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并会出具延期审理通知书。

人民法院在审理结束的,会依法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