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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需要承担履行法定义务并接受处罚的法律后果。扣缴义务人责任的类型可以分为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经济责任,是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而承担的补偿性法律后果。中国《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期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解缴外,从应解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行政责任,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但是又不构成犯罪,需要承担不利后果。中国《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违反刑法应该承担的不利后果。中国刑法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计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的主要责任有哪些

扣缴义务人是需要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进行履行义务的,但是若扣缴义务人没有履行其义务的话,那么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而且根据其扣缴义务人的责任类型,可以将其处罚决定分别归纳为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下面就让问明途来为大家讲解一下,扣缴义务人的主要责任有哪些。

扣缴义务人的经济责任

扣缴义务人在未履行扣缴义务后需要承担的补偿性法律后果,通常是因为扣缴义务人没有按时进行纳税申报导致,一般是按其未缴纳税款的万分之五/日进行收取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的行政责任

扣缴义务人在未履行扣缴义务但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的,需要其承担行政处罚的后果,通常是因为扣缴义务人没有按时进行纳税申报以及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另外也有因其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以及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或者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造成的,需要其承担补缴税款以及各种滞纳金以及罚款等。

扣缴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在未履行扣缴义务并且其行为已经违反我国现行刑法时,需要承担的刑事后果,通常是因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以及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或者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造成的,其惩罚后果严重的将被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将处以相应的罚金。

扣缴义务人应承担责任有哪些?

顾名思义,如实扣缴义务

扣缴义务人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义务,除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补缴税款.说法正确吗

代扣代缴是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从纳税人持有的收入中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纳税方式。包括:(1)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2)为纳税人办理汇总存贷业务的单位。

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的区别: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从中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在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中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

现在法定扣缴的只有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一般理解是指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其他的都是根据税务部门的实际需要,对零星、难于控管的税源进行委托代扣代缴,如农村个体税收、集贸市场、私房出租等。委托代扣代缴一般事先经过税务部门确认,并签订代征协议后才能实施代征。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处理

对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应解缴税款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处罚款。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解缴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扣缴义务人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行为予以处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期如实扣缴税款,但由于各种原因,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现象还屡屡发生,过去发生此种情况,扣缴义务人只要补缴应扣、应收税款即可,纳税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新《税收征管法》在这方面作了修改,规定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同时,可对扣缴义务人处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从而分清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加强了对扣缴义务人的监督管理。

对扣缴义务人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予以处罚。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如长时间不配合,多次不接受检查等,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包括:扣缴义务人借口会计不在逃避税务机关检查;借口账簿放在居住地、非生产经营地,不让税务人员进入;需要企业财务人员、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到场而不到场的;对税务机关依法调账检查予以拒绝的;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各种资料;拒绝或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