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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营业场所消费者对服务工作人员造成身体伤害需要负刑事责任吗?(公共场所从事安全保障工作。因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人员(消费者)死亡,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

如果在营业场所消费者对服务工作人员造成身体伤害需要负刑事责任吗?(公共场所从事安全保障工作。因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人员(消费者)死亡,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

公共场所从事安全保障工作。因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人员(消费者)死亡,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

游泳馆法律责任,那是安全措施没弄好,但是安全员没有 刑事责任, 但是有失职责任,游泳馆赔偿死亡家属

公共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将客人打伤 责任是否都在工作人员身上

闹事者不对,但把人打伤是违法,轻伤以上要负刑事责任的,如果需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经营者可能承担附带责任,但刑事责任没有人能够代替的。

消费者损害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产品制造者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损害的要承担民事、刑事法律责任:1.产品制造者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产品制造者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4. 产品制造者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5.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6.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7.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及向消费者支付合理费用。8.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的人身伤害的具体责任有哪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规定: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规定: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接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