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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销户土地归谁,老人的户口和子女的户口不在一起。粮食直补再一起发。期权能记上吗?

你好!看了你的描述 户口在,人不在,粮食直补是同样发的 按规定,粮食直补是按照户口计发的 所以,户口在村,人没有村,也同样享受 粮食直补,完全没问题,祝好运!

老人去世销户土地归谁,老人的户口和子女的户口不在一起。粮食直补再一起发。期权能记上吗?

没有什么影响.在土地确权时,可以根据你们家庭情况分户确权.

只有尽了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遗产的权益外,没有其他的优先权

老人去世销户土地归谁

老人去世销户土地归谁,老人的户口和子女的户口不在一起。粮食直补再一起发。期权能记上吗?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个家庭成员.因此,即便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就不会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的其他人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此外,当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死亡,即家庭整体消亡绝户时,其承包的土地也是不允许继承的,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

只说重点: 如果说土地确权是由老人一个人进行承包的,那么老人去世后由村委会进行收回.如果说土地确权是属于老人的家庭承包的土地,只要土地确权的期限没有到,就可以由家庭其他成员继承.不过这要满足一个条件,那就是家庭成员必须是本村户籍,否则不能办理.

土地承包法合同期限未到的,由同一户的家庭成员继续承包.如果老人去世后,户口本上没人了,或者户口本上的人都迁走了,那么村集体有权收回土地

老人去世土地确权归谁

老人去世销户土地归谁,老人的户口和子女的户口不在一起。粮食直补再一起发。期权能记上吗?

只说重点: 如果说土地确权是由老人一个人进行承包的,那么老人去世后由村委会进行收回.如果说土地确权是属于老人的家庭承包的土地,只要土地确权的期限没有到,就可以由家庭其他成员继承.不过这要满足一个条件,那就是家庭成员必须是本村户籍,否则不能办理.

给子女,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具体工作中,应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政策规定,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协商,推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家庭成员内部对推举代表人意见不一致、存在纠纷的,待协商一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其实农村土地确权后,父亲死亡地也不会回收的.只要你在承包期内.因为不少按个人承包的而是按农户家庭承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承包.

农村宅基地继承新政策2020

老人去世销户土地归谁,老人的户口和子女的户口不在一起。粮食直补再一起发。期权能记上吗?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规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农民出租、出卖住房,而是在农.

关键是这个祖宅谁在实际占有着,如果是你婆婆实际占有,那就相当有利.而且继承问题都有时效限制,一般时效是两年,估计已经过了.但最长时效可以达20年,如果婆婆的奶奶已过世20年,都肯定就是你婆婆的了.其它人也争不来的.如果在20年以内,那就仍有争议,不通过司法途径很难解决.婆婆想把这块宅基地划到老公名下?你老公是不是那个村的村民,有没有已经享受过宅基地是关键因素.如果没享受过宅基地,且是该村村民的话,可以划到其名下,如果不是则不行.

父母去世土地归谁所有

你父母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你父母只享有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而无所有权,当然不能作为个人的私有财产可以由继承人继承的,他们去世后该土地自然归集体所有.

其实农村土地确权后,父亲死亡地也不会回收的.只要你在承包期内.因为不少按个人承包的而是按农户家庭承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承包.

给子女,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具体工作中,应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政策规定,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协商,推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家庭成员内部对推举代表人意见不一致、存在纠纷的,待协商一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儿子女儿继承

女儿一样拥有父母财产继承权,除非父母有特别赠送的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不是个人财产无法继承,因为土地而是归村集体所有的,但是如果在土地上建有房屋,那么女儿在继承房屋后,因为地随房走,所以也是可以对土地有居住权.也就是指的是女儿可取得相应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父母去世女儿有继承权到本届期限内, 第二轮就没有任何关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