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官在审查监督劳动仲裁案时按民事案件程序进行.监督审查是不是合法规定?
根据2013年9月23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一、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二、第五.
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在人民法院的收案中仅占少数,但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 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行使司法监督权,仅限于审查仲裁裁决中有无法定的撤销情形,.
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审判享有司法监督权,特别是对已经生效的一审判决,检察院应当事人申请审查发现确有错误,就可以提出抗诉,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所以,检察机关的民事监督行为合法有效,这也是毋庸质疑的.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我国《宪法》已明确了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就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拥有监督权是无容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