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通意见187条,关于物权法186条的问题?
1、这样的设定一方面是保护抵押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保护物的权利.2、抵押权是物权,高于债权,不能以低级别的债权设定高级别的物权,这是民法和物权法对物权的一种保护原则.具体到实践中,如果不这样设定,则会出现债权人以故意逃避债务人履行而拖延逾期,或者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拖延债务逾期,从而侵害抵押人的财产权,另外,有时抵押物的价值也随时间变化而存在变化,比如房屋,有时抵押物的价值明显大于被担保的债权金额等等这些,如果不这样设定,都是会无形中侵害抵押人的权利的.
1、条文:《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
亲爱滴~这个很好理解的就是说债权人不得在抵押协议里规定“如果到期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话,那么抵押的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为什么法律要这样规定呢,实际上如果这样规定的话,简直就是霸王条款,而债务人迫于无赖,想立马借什么东西,只好答应了债权人的霸王条款,而抵押的东西却比债务更具有价值!这是相当不符合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所以法律要禁止这样的行为举例:A向B借20万,A以价值50万的房子作为抵押,而B要求在协议中写明,如果20万到期不能归还,则房子归B所有(注明:但实际上到期不能归还的话,我就算把房子合法卖给其它人,获得50万,用其中的20万还债总可以吧,也不至于直接损失了30万吧!)呵呵~回答完毕,还有疑问,欢迎给我发信息哈~
合同法第51条和物权法第106条在法律适用层面的关系,二者的关联在于无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是无权处分场合合同效力问题,而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是无权处.
民通意见18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共计九章第一百五十六条,没有第187条.
不冲突...是你们没有找律师吧....笨.民通意见128条中所规定的标的物不包括不动产.不主张抗诉吗 而且 赠与协议无效的另一种情形,是由于赠与导致出赠人生活困难的 这个也是抗辩之一哦
1,《民通意见》属于最高法院对《民法通则》的解释,在法理上其效力低于法律,在与法律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2,《民法通则》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民通意见128条
不冲突...是你们没有找律师吧....笨.民通意见128条中所规定的标的物不包括不动产.不主张抗诉吗 而且 赠与协议无效的另一种情形,是由于赠与导致出赠人生活困难的 这个也是抗辩之一哦
《民通意见》128、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以上你所说的条款,二者不相冲突的.前者说的是赠与关系的成立,后者说的说的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况.
我查了下,对《民通意见》128条这个条款的效力,目前没有明文声明的,因为民通意见是1988年实施的,到现在的将近30年中有太多新法修改颁布了,民通意见中的大部分法条因为和新法冲突而失效了,像128条失效已经基本成为通说了.其次,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也应该以新法即《合同法》为准.
民通意见哪些条文需要保留
民通意见118条被废止是因为与物权法的第九条冲突了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通意见》118.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据此,当出租人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第三人已经享有了房屋的所有权.承租人不能再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了.
民通意见77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传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没有转达,造成他人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达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应属于意思表示不一致中的传达错误,意思表示不一致(非真实)是不能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应是可变更可撤销或无效的民事行为,一方所受损失可由另一方赔偿.它说的是“由第三人'义务'传达”,第三人在一般情况下属于善意第三人.而且它这里也说明是“意思表示”,也就是说是用语言来表示的,而不是用其它如:书面材料、具体实物等.在语言表达过程中难免不会出现理解错误,如果在当事人没有表达清楚或没有加以强调,最终造成的后果,自然由当事人负责.
《民通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注:以上条文已经被《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文取代.
民法通则128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民法通则意见”第81条: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意见”的全名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它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是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民法通则》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不属于《民法通则》,也不属于部门法.
房屋赠与是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一种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另外,《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通则128条赠与
房屋赠与是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一种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另外,《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民法通则意见”第81条: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意见”的全名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它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是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民法通则》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不属于《民法通则》,也不属于部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