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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物业费抵用券有没没有法律效力? 老婆让我签婚内财产协议

开发商物业费抵用券有没没有法律效力?老婆让我签婚内财产协议

交物业费开的这种收据有法律效力吗?

交物业费开的收据具有法律效力的,这证明你作为小区业主缴纳了物业费用,是有法律效力。

物业管理费抵违约金合法吗?

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邓泽敏、刘晓琳律师明确指出,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合同主体。开发商向买受人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也是两个法律关系,是截然不同的两件事。因此,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物业管理费”是不能相互抵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合同法》虽然规定了抵消,但是,是基于相同的合同主体。虽然用物业费抵违约金符合“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这一点,但是,由于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主体不同,因此,不能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抵消。“债务转移”应签协议

在北京市商品房买卖中,这种用“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业主应交的“物业管理费”相抵的情况很多。这种情况怎样解释呢?邓泽敏、刘晓琳二位律师认为,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债务转移”的方式进行处理。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转让中的“债务转移”行为,即“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也就是说,开发商对买受人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债务,如果转移给物业公司承担——折抵一年或二年的“物业管理费”,要经债权人——买受人同意。而且,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要经债务的受让人——第三人(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因此,为防患于未然,最好由三方签订一个“债务转移协议”,以防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反悔。折抵一年以上物业费违法

二位律师特别指出,债务转移后,如果折抵一年或二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这种做法是违法的。现行有关法规规定:禁止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物业费。而开发商以“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抵消一年或二年以上“物业管理费”的行为,事实上是变相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提醒买房人在开发商提出以物业费抵违约金时,要注意三点:

第一、鉴于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买受人有权拒绝这种用“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物业管理费”相抵的行为;

第二、鉴于有关法规规定,禁止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物业费,所以即使业主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达成“债务转移协议”,最多也只要折抵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即可,其余仍应要求支付违约金;

第三、鉴于开发商可能否认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留存相关的开发商逾期交房的书面违约证据。

关于物业费可不可以打折的有力依据和法律法规。

物业公司提供服务 业主支付相关费用 双方系合同关系

合同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双方有约束力 物业费用的所谓打折 如果有约定从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打折会出现在如下情形中:

1、双方和解 即在没有第三方居中调解的情况下 双方就欠缴物业费达成一致 可以减免收取 双方签订协议后对双方有约束力

2、诉前调解 在起诉后没有进入审判阶段前 法院立案庭组织双方调解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双方达成一致 减免物业费对双方有约束力

3、诉讼中调解 同上

4、执行中和解

5、超过诉讼时效 如物业公司在权利被侵害之日其两年内不主张权利 即被告人主张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物业公司主张即得不到支持

PS: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业主不能以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不缴纳物业费 如果物业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免物业费但是主张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总的来说 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具体到缴费问题打折的法规是不存在的 只能通过合同法和物权法中的原则和双方约定加以确认

物业管理合同到期 开发商是否有权不支付优惠物业费

“开发商在营销时承诺业主1元/平方米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支付其中的0.4元,为时十年。”如果有证据证明这一点,视为该内容已订入合同,开发商无权以前期物业到期后开发商无权代为业主选择物业公司及该物业公司是否真实提供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