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拒补签20年老员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承担啥法律后果,谢谢您回复!!!!
单位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无非就是说劳动者身体有问题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所以说,这些就很容易扯皮,用工单位会找出各种您无法胜任工作的借口而不与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决方法如下:
1、如果您想继续工作,就要与用工单位协商您自己提出与用工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写明证明材料交给用工单位,这样他们才敢继续聘用您工作。
2、如果您只是想要求补偿,那就直接去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补偿,2008年1月1日至与您最近一次解除合同的时候(工作两年补偿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鱼与熊掌不能兼得,您与工作单位发生了这些,如果他们肯定也不想用您了,您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就只有仲裁他们了。
单位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偿金怎么算?
企业如果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支付二倍工资,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企业如果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第三款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以及《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和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关于公司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经济赔偿的问题
根据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公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关系;第十四条、八十二条补发工资差额及双倍工资;以公司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能要求经济补偿,同时可以按八十五条情况要求支付经济赔偿。所有这些问题都适用于劳动合同法。
公司不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应该怎样赔偿
如果劳动者达到了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那么原先的劳动合同到期后,首选确定双方是否续签。如果单位不愿续签的,单位应当按照你2008.1.1后的该单位工龄支付你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如果双方愿意续签,那么单位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你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双方都愿续签及你达到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这两个前提下,单位没有选择权,劳动者有选择权,单位拒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