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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如何看待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如何理解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你好。 行为轻微。行为轻微是不予处罚的前提条件。何谓轻微,这是最难判定的。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中,造成人身伤害的、产生社会影响的、造成经济损失的、涉案金额较大的、涉刑的,肯定不属于轻微,但其他的呢?从食品药品执法实践积累的经验看,行为轻微一般应界定在以下范围内: 1.违法行为单一。行为只违反一个规定,而不是多个规定。 2.没有主观故意。这里所说主观故意不是故意违法,而是有没有按照法律要求防范违法行为的发生。食品药品实行的许可生产经营,法律法规为保证食品药品安全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有一系列的行政和技术规定要求,有没有按照这些规定要求去做,做到位没有。 3.没有涉案物品。一旦有涉案物品,案件往往会复杂起来,物品的真伪、质量、保管、验收,购进和销售渠道等等,容易涉及到多个法律规定,不容易作出轻微的判断。 及时纠正。是行为人发现行为违法的自我主动纠正,不是执法人员发现后的纠正。这一点从发现主体和时间节点上相对比较好判别一点。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需要注意的是没有发现危害后果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区别,二者不可等同。执行人员在做案卷时,往往是用没有发现危害后果对违法行为进行表述,如果说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要有证据予以证明的。所以,当前两个条件具备时,还要有证据证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才可以不予处罚。当然,有些行为可以作出不会造成危害后果的判断,但这个判断本身也是证据。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

有人认为.轻微的违法可以不处罚,正确的观点应该是怎么样的?

轻微的违法可以免于处罚。

“免于处罚”也是一种处罚。

治安行政处罚中免于处罚和不予处罚的区别,及哪些情况免予处罚,哪些情况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十五条)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不执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有人认为,轻微的违法可以不用处罚。如何看这种看法?

不是有人认为,而是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