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物权法体现法律的具体原则 什么是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
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3、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3)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4)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5)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
4、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简述物权的基本原则
物权的基本原则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王利明
中国现在制定民法典,不像大陆法系国家一次完成的做法,我们采取的是渐进的、分步骤进行的方式。从《民法通则》开始,已经颁布了很多重要的法律,包括《合同法》,刚修改的《婚姻法》,正在制定的《物权法》,在此之后,可能要制定《侵权行为法》,这些法律全部完成以后,再按民法典的体系组合起来,形成中国的民法典,所以《物权法》的制定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环节。在此,谈谈物权基本原则的有关问题。
第e68a84e8a2ad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231393639一,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公示方法都要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创设。
确立物权法定原则,首先是要在《物权法》中建立完整的物权体系。借鉴日本的做法,从物权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角度,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大类。用益物权是对物的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担保债的实现设定的权利。前者支配物的使用价值,是主权利,后者支配物的交换价值,是从权利。
第二,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可以设定多个物权,但不能设定相互矛盾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必须解决一个重大问题是,我们鼓励一个物上设立多个物权,但要避免内容相冲突的物权,一旦当事人设立了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应当通过什么样的规则来解决。一物之上有多个抵押权,根据物权的优先原则,实行先来后到的规则,先设定的抵押权优于后设定的抵押权。但不同的物权不可以简单的实行先来后到。法律可以在例外的情形下规定哪一种物权有优先效力。在两个不同性质的物权冲突时,如果使一种物权有优先于另一种物权的效力,必须使其有公示的方法表现出来,使另一种物权人在设定时就已经知道有此种物权存在。否则,不能有优先的效力。
第三,公示和公信原则。物权是对世权,可以对抗任何其他人,因此要让世人知道。公示是物权设立的基本条件,公示的效力,对于动产是交付、占有,对不动产,是登记。登记在确认效力时,要把他和交易本身区别开。
公信主要用于不动产领域,指凡是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他是真正的权利人。如果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以不动产进行交易,对方根据对登记的信任而与其进行交易,哪怕事后证明登记是错误的,交易仍然受到保护。主要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现代民法重要任务是保护权利的外部表象。登记形成权利外观。交易的当事人应该足够相信登记的记载,并基于这种相信进行交易,否则,交易没有安全感。
物权法的原则具体表现形式
1.物权法定
2.一物一权
3.公示公信
什么是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指的是能设立哪些种类的物权,各种物权有哪些基本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