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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违约维权? 拆迁房回迁违约赔偿

拆迁违约维权?拆迁房回迁违约赔偿

拆迁违约的法律规定

你的情况是属于搬迁过渡安置!

应该按照这样的规定执行赔偿:在规定是时间内提供周转房,拆迁人不需要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规定时间应给予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损失补助费!

如果你的协议经过公证还可以赔偿违约金!

拆迁怎样维权

拆迁过程中一般存在三种形式的诉讼:刑事,行政,民事。但是怎么运用确实一个“技术活”。传统维权策略上都认为,行政诉讼是给政府压力的,民事诉讼是为解决实体矛盾的,刑事起诉是权利真正受到极大损害的时候才使用的,这样认为的话,有些禁锢了。

第一、协商。

房屋拆迁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发生争议后,就补偿安置协议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这种方式快速、简便,对于拆迁人来说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但事实上,强势群体在有意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来发出一种命令,评估价多少,行不行,不行就强拆的背景下,弱势群体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要么接受要么不接受,没有太多商量的余地,公民的合法财产任人宰割成了无奈的现实,否则给冠以“钉子户”的道德舆论,而拆迁人的一些胡作非为却成了公开的秘密。

第二、上访。

在中国的独特文化背景下,通过上访寻找“青天大老爷”帮助自己,可能是90%以上的百姓首先想到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无论教育背景、城市农村,几乎这成了人们的一种本能反应。上访其实是一个促使行政机关内部纠错的过程,而往往做出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接受信访的行政机关同是一个机关或者同属一个政府领导,在这种情况下问题的解决是不难预知的。全世界独有的中国《信访条例》的出台,明确了信访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能够实现吗?天知道。遭遇房屋拆迁时,在上访过程中,没出家门被拦截回家的有之,办个“学习班”接受“培训”的有之,到北京上访被地方政府的驻京办事处召回的有之,毒打的有之,住到宾馆以为万事大吉结果“深夜敲门”的有之。为什么?我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有何过错?难道《信访条例》是摆设?不懂了吧,抱歉各位,我也不懂。《信访条例》怪胎的诞生注定了悲剧的结果。有的当事人认为,某某信访局的领导是我的同学、亲戚,肯定可以给我解决。你的权利底线是什么,自己不知道,那么解决到什么程度可以,中国百姓的回答往往是总之比不找人强点就行。因此,我一般不建议当事人去上访,耗时耗力,结果等同于戏弄。

第三、向行政机关、监察部门和人大的申诉救济。

首先是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救济。这种救济途径,相对人只能就行政违法、侵权的行政工作人员请求为之一定处理,如行政纪律处分,监察机关不能直接撤销、变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裁决予以赔偿,此种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其次是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救济。但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只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对于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误或立法与宪法、法律抵触,可以撤销或改变,或责令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的损害,相对人一般只能采用其他救济途径请求救济。再次是复议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复议救济是功能较完备的救济途径,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判明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撤销一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其违法行为效力消灭,恢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一个不当的行政行为,使相对人获得合理的权益或消除相对人所承担的不合理的义务,使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恢复正常;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就损害后进行经济赔偿,使相对人的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获得补救。因此复议救济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救济手段。

第四、司法途径。

行政诉讼法颁布于1989年,历时20年,在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上已经日益完善,随着中国法制的不断健全,依法治国和执法为民的思想已经日渐深入人心和政府机关。因此,当权利受到侵犯时,采用司法救济会更加符合社会的发展趋势,权利也更容易得到保护。另外,运用司法途径进行维权,使权利能得到更彻底和根本的维护。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法律已经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运用法律手段得到的保护就等于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权利的保护当然会更彻底更有保障。但是在房屋拆迁案件中,可能遭遇到不好立案,立上案了由于行政干预司法致使法院审理过程不能保持独立。

国家棚户区改造违约怎么办?

根据《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如下:1、第六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2、第七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1)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2)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3)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4)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3、第八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1)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2)上述过程+(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3)公式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4)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户数。(5)上述有关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准。

拆迁办违约怎么办?

如果房子真的没有也没有办法,你可以选择不买了.赔偿肯定是要的,但数额的多少,也不是你想要多少就给多少的.我家96年分房时也出现过这样的情况,本来我家是二居,结果拆迁办说都没有了,就剩三居了,但要收5万块不知道是什么费用,那会儿我还小.后来我家就住三居了,但5万块没给他,从98年入住开始也没交电费.拆迁办就开始和我们打官司,现在也官司也结束了还是没给他.5万块应该就算是赔偿款吧,98年到03的电费也没有交,电费也得有个几万块了.我家在北京,96年那会儿都能赔5万+电费,更别说现在了.对吧~~~不要轻意妥协就好了.我家的官司从98年一直打到03年,时间的确长了些...估计拆迁办都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