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户籍所在地80年参加工作01年下岗,后在外省工作缴社保一直未断而且在外省满10年,怎计算工龄?
- 在户口所在地是下岗工人身份参加的医保和社保,现在在外地找到了工作医保和社保怎么办?
- 异地社保问题
- 之前是属下岗职工个人缴纳养老金现到省里异地单位上班缴纳了,是否就
- 下岗职工在外省打工的养老保险怎样转会原户口所在地
在户口所在地是下岗工人身份参加的医保和社保,现在在外地找到了工作医保和社保怎么办?
必须强调一下:社保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五险,医保只是其中之一,并不能与社保相提并论。
你可以将以前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转去目前单位所属社保机构由新单位继续参保缴费,届时前后缴费时长、个人账户余额累计计算。
也可以先将以前的暂时放着,新单位的正常参保缴费,待今后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点后再退休前办理其中一个的转移和合并账户手续
异地社保问题
1、社保缴费重复部分可以合并在一起,但是有个限制就是不能超过当月最高缴费基数。不可能享受两份养老保险。
2、外地的可以转回哈市,合并。
3、退休金额度跟缴费年限、缴费额都有关系,如果这两个都是按照较低的标准缴纳的话,那退休工资肯定不高,谁也没有办法,除非往前补。
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规定,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比如,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之前是属下岗职工个人缴纳养老金现到省里异地单位上班缴纳了,是否就
下岗职工养老金缴纳: 一、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在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原用人单位将其档案等转到失业人员户籍所在的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封存养老保险手册,中止养老保险关系。不需要在另行办理中断缴费手续。 失业人员因种种原因未再就业的,在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相当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后,由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再就业人员 失业人员事业之前和再就业后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期间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其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并与再就业后的个人账户合并纪录,个人账户号码始终不变。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应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办理转移档案关系手续,重新启封养老保险手册,并在新的用人单位办理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自己从商人员 职工自谋职业或非正规就业的,可以把档案关系和养老保险关系存入本市具有代办养老保险职能的职业介绍机构,在该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委托存档手续后,可以重新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下岗职工在外省打工的养老保险怎样转会原户口所在地
关于养老保险转移如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