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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细化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那些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主要包括: (一)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 (二)从业人员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的权利; (三)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和掌握事故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从业人员有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进行紧急避险的权利; (六)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的权利外,还有依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细化

新修订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有些啥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最新修订)7月29日,《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06年几月几日起施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员工、学校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为什么要修订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主要原因是去年国家新修订了《安全生产法》,地方法规要与之配套.

《浙江安全生产条例》基本框架属于什么法

你提及的法规属于地方法规,他的上位是国家法规,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的上位是法律,如《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所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都属于安全生产法法律体系的.《安全生产法》是这个体系的上位法.

浙江安全条例第几条明确规定 安全培训需本人签字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应当由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第五章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对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的规定

因为新安法已实施,所以各地安全生产条例要修改.同时国家会出统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

浙江安全生产条例的一个安全员不能兼两个项目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危险品、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安全员不能够兼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超过50人的,安全员不能够兼职.详见具体规定:第十七条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