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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应该怎能分割呢? 女方提出离婚吃亏在哪

离婚后财产应该怎能分割呢?女方提出离婚吃亏在哪

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就财产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原则上共同财产一人一半,个人财产不予分割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一般情况,结婚后婚前彩礼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不能要求退还,如果没有结婚,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如果是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一审一般时6个月,二审时3个月。诉讼离婚的诉讼费用如果不涉及到财产分割一般是50元,有财产分割的话,按照财产比例交费,具体可参照《诉讼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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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如何分配?

1、92年结婚,94年生一女儿,93年开始做生意收入100余万,全部交给丈夫的母亲,但年代久远,他们可能不承认,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这100余万应认定为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因为全部交给婆婆,而且又年代久远,并且你又说他们不承认,如果你又拿不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的话,这100余万是无法拿来分割的。如果你相分这些钱,那你就要想办法拿到证明这些钱是你们挣的,而且交给婆婆管理,现在要求婆婆返还。

2、他们家四个孩子。婚后我们和他父母一直住在一起,他父母名下现有房产一套。98年用他母亲一处房子和3万元换购住房一套。

由于你们住在一起,财产分割这一块又涉及到家庭财产分割问题,你想要拿到你应得的那一份,是需要拿出证据的。至于分割的程序的问题,我认为应先就家庭共同财产先进行分割,分出属于你们夫妻的那一份家庭财产之后,由于这一份家庭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们可以就这一份进行分割。

3、2005年他母亲和妹妹出面给我们购买住房一套,这两套房子房本是他名字,他名下还有两台车,我名下有存款10余万。

由于是在婚后购买的,如果购买当时你婆婆和你小姑子没有明确书面约定此房产是赠予你老公的话,那依法就应认定是赠予你们夫妻二人的,尽管此房产落在你老公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同理,他名下的两台车,只要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样的,你名下的10万元,如果你无法证明这是你婚前就有的,那也会被推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他及他家人提出房子虽然是他的名下,但实际是他母亲的,我无权分割,请问是否合理?

他们的说法是站不脚的,房屋的所有权是以房产本登记为依据的,写的是你丈夫的名字,就认定为是你丈夫所有。结合上一个回答,此房产是你和你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给你个视频地址,《婚姻家庭专辑》讲的比较详细可以自己去看。

建议委托律师介入,进行诉讼前保全,以防止夫妻财产被恶意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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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一般是指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存在分割的问题。为此离婚财产分割首先要认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比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一些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只要根据这些财产分割原则尽力搜集证据,尽力说服法官,方能实现权益的最大化。也正是因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化,所以如何把握法院判决财产分割的尺度,如何搜集证据说服法官,这才有了律师施展才华的舞台。这些原则有:

一、离婚财产分割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抚养子女的一方及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抚养子女的一方或女方。毕竟,夫妻离婚,受影响最大的可能就是子女,为此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上,给予抚养子女的一方必要的照顾,也是为给子女提供一个更好一些的生活环境,法律这样照顾性的规定也更合情合理,更符合保护妇女儿童的立法宗旨。从我国传统习俗上,妇女从事家务劳动可能更多一些;从生理特点上,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二、离婚财产分割应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离婚财产分割应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同离婚财产分割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并不冲突,因为离婚财产分割只有照顾到子女和女方利益,方能实现离婚财产分割实质上的男女平等。其实男女平等原则不仅反映在我国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也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三、离婚财产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在2001年婚姻法修改时并未写入新婚姻法,可以说此项原则已经被婚姻法立法摈弃。但是,司法审判实践中,各地基层法院为了显示法律对婚姻过错方的惩戒,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还是会如有如无的体现出该项司法原则。

四、离婚财产分割应尊重当事人意愿。不仅仅是离婚财产分割,在我国民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说是最高原则。我国法院对任何纠纷的解决均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