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用工业用地赔偿标准 征收工业用地赔偿标准
工业园土地被占用需要赔偿吗?怎么个赔偿法
您好!凡涉及拆迁、占地,都是有补偿的,具体参考当地的补偿政策。仅供参考。
工业用地一次性应补偿多少钱
各地标准不一,到 当地 的 国土资源局 查询,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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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地方政府生财的一种方式。
你可以要求政府重新给你划一块地,并给你办成建设用地的完善手续,另外让政府给你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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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补偿
第十六条 征用集体土地应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并为安置费并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付给,用于发展生产、安置人员,不得移作他用。
青苗、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实际损失、合理补偿的原则,依照本章规定的标准付给。
第十七条 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市国土局和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其中农田水利设施、林地上的林木及附着物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征地补偿费中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的部分,可以采取建立土地基金、农村合作基金会或实行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办法进行管理,不得私分。
第十九条 征地范围内的企业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权证的,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规划的企业,需要搬迁的,按重置价格进行补偿后,由企业自行搬迁。
(二)因被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业,按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条 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租用集体土地和违法占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二)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下达之日后抢栽、抢插的花草、林木和修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无规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五章 安置
第二十一条 征用集体土地,对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按下列规定转为非农业人口(以下简称农转非):
(一)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撤销单位建制,其人员全部农转非;
(二)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部分征用的,按照征用的耕地数量(按征地前一年年报统计面积计算,非耕地两亩折算为一亩耕地。下同)除以被征地单位征地前每人平均实际占有耕地数量计算农转非人数。具体农转非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单位按农户被征地多
少次确定。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单位的实际人口以下达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之日在籍的常住户口(含现役义务兵和服有期徒刑、劳教的人员以及在政府批准征地之日前,按户籍管理规定由区市县公安机关批准正常迁入的人员、新出生人员)为准。
征地前非因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农村承包地的人员,不予安置。
第二十三条 农转非安置对象:
(一)男满16至50周岁、女满16至40周岁(上限不含本数,下同)并符合就业条件的农转非人员,为就业安置对象;
(二)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为退养安置对象;
(三)16周岁以下人员,为抚幼安置对象;
(四)前述三项人员中,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病残人员以及孤儿、“五保户”,为病残安置对象。
征地前由国家统招统分的在校大中专学生,视为抚幼安置对象。
第二十四条 就业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公共事业、公益事业、国家重点建设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用地,其人员就业安置,由劳动部门代表政府核发就业安置费,被安置对象自主择业;
(二)除前项之外的其他各类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承担安置责任,可采取多种途径安置就业,也可以参照前项办法办理;
(三)被征地单位自愿并有条件兴办经济实体的,符合城市规划,安置人数10以上的,承担安置责任的单位可以将就业安置费拨给接收单位,并按人平20平方米的标准划拨土地(政府核收征地成本费),用作修建生产经营场地,兴办经济实体,安置劳动力;
(四)被征地范围内的企业,符合城镇规划,不影响用地单位建设的,允许保留,但不予拆迁补偿,并主要用于安置农转非劳动力;
(五)征地前已受聘的农转非就业安置人员,本人自愿且用人单位同意留用的,可经劳动就业管理机关办理正式用工手续后,由承担安置责任单位将就业安置费拨给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接收农转非就业安置人员后,从接收之日起5年内辞退的,全额退还就业安置费;5-10年辞退的,减半退还安置费;10年以上辞退的,不予退还安置费。
第二十五条 退养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全额储蓄式养老保险。即由国土部门将人均退养安置费全额交由人民保险公司,按照隼蓄式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
(二)半额储蓄式养老保险。退养安置对象确有能力自力生活,由本人向国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将安置费等额,分成两份,一半发给本人,作为自力生活补助费,一半按前项办法办理半额储蓄式养老保险;
(三)用地单位安置。用地单位与农转非退养人员签订安置协议,由用地单位自行安置。
第二十六条 退养安置储蓄式养老保险本金归己。在储蓄保险期间,如遇重大疾病、伤残、家庭遭受重大灾害事故或已领取保险生活补助费5年以上且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交有效的担保证明,可向户口所在地政府基层组织申请提前支取部分或全部本金。
第二十七条 抚幼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抚幼人员的父母为就业安置对象的,由其父母抚养;
(二)抚幼人员的父母为退养、病残安置对象的,一次性发给抚幼安置费。
(三)抚幼人员的们母有一方为就业安置对象的,一次性减半发给抚幼安置费。
第二十八条 病残安置由国土部门将安置费全额拨付民政部门,并由民政部门按现行规定统筹安置。
第二十九条 农转非人员中现役义务兵,由国土部门将其安置费一次性拨付民政部门,待其安置时,由民政部门拨付相应的安置费用。
农转非人员中服有期徒刑和劳教的人员,按征地时的年龄和其他情况分别作为就业、退养、抚幼或病残安置对象,计收相应的安置费用,交由劳动部门管理,待其安置时,再按实际年龄和其他情况分别计为相应的安置对象,并由劳动部门拨付相应的安置费用。
第三十条 农转非人员就业、退养安置费用,按人均18年乘以征地时市政府制定的当地月生活补助费标准计算。
病残安置费用,按人均18年乘以征地时市政府制定的当地月生活费标准计算。
抚幼安置费用,按抚幼对象的实际年龄至18周岁的年限差数乘以征地时市政府制定的当地月生活补助费标准计算;国家统招统分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的抚幼安置费用,按征地时至毕业时的年限差数乘以征地时市政府制定的当地月补助费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