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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什么审理 法院审理案件流程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什么审理法院审理案件流程

法院案件的具体审理程序是什么?

法庭上有六拨人,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或独任庭,书记员,法警,公诉方或原告方,被告方,旁听人员,要是重犯,说不定也有武警押着.

关键是合议庭或独任庭了,在不同诉讼里,如何组成是不同的.

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就是独任庭。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五人或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五,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案件,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而且,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审判长要指挥诉讼,但评议时与其他法官一样只有一票权.其他的审判人员,审判员就是法院里的专职法官,人民陪审员是法院吸收共同参与审判的非职业法官,可以来自社会个阶层,在审判中与法官同权,是为了使审判平民化,民主化

民事诉讼中规定的较粗,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只要是单数就行,但我也没看过有超过三个的.简易程序仍是用独任庭.

行政诉讼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没有独任庭.

至于审理过程,三种诉讼虽然各有其特色,但大致也脱不了这几个程序:

!开庭前的准备:各人进场,书记员点清当事人是否到其并宣布法庭纪律,然后法官们进场,全体起立,坐下后,审判长敲敲法锤,宣布开庭,简述案由,当事人,介绍审判人员,然后告知当事人他们的诉讼权利义务,问当事人有没有要回避的,没有的就继续进入下一轮,有的要延期审理.

2,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读起诉书或原告读起诉状,原告有代理人的要读代理词,然后被告自我辩护,由代理人的要读辩护词或答辩词.接下来双方轮流举证,并就证据能否被采纳或其证明力大小互相辩论.

3法庭辩论.等双方都举证完了,审判长宣布结束法庭调查,开始法庭辩论,公诉人,被告人或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会轮流发表对自己有利的对案件的处理意见,针锋相对,是整个审理中最精彩的部分.

4,被告人做最后陈述(刑案)或双方当事人作最后发言(民案).当审判长认为辩得差不多了,事实都辩清楚了,会结束法庭辩论,进行这一环.

5合议庭退庭评议,讨论如何判案.这是秘密进行的

6当庭宣判(很少这样)或宣布定期宣判.宣布完了以后,审判长敲敲法锤,退庭!

我国刑事诉讼案件由哪个机关受理和审理

你好,我国刑事诉讼案件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公安、检察、法院都可以受理;原则上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受理,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法院负责审理。

我国实行什么审判制度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即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且只有一个生效的判决。一般一审程序先有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特殊情况下,如果一个人被认为是可能被判处无期或有期徒刑的,根据我国法院级别管辖,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论述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和审理方式

上诉案件的审理,从基本过程来看,与第一审案件的审理大致相同,一般要经过审理前的准备和开庭审理等诉讼阶段,其中开庭审理又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与宣判等过程。为了避免没有必要的重复,民事诉讼法在规范第二审程序时,在立法技术上采取了准用的方法,即《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因此,关于上诉案件的审理,仅介绍和讨论审理程序中的特别规定。

一、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这表明我国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的特点是:第一,第二审人民法院既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审理,又要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审理。简言之,第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第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对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审理,即只审理关系到上诉请求是否成立的事实与法律适用,对于上诉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与适用的法律,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审理。其中,就审理的事实来说,既包括上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但不服第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也包括上诉人在上诉请求中提出的新事实;就审理的法律适用来说,既包括第一审裁判适用的实体法,也包括第一审裁判适用的程序法。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总之,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受上诉人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我国法律关于第二审审理范围的规定基本上属于续审模式。

但是,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我国实行不完全的续审制。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8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当予以纠正。最高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第一审裁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即使上诉人没有提出上诉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纠正。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两种方式,即开庭审理和迳行裁判,而且在具体适用上,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迳行裁判为例外。

(一)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上诉案件审理的基本方式,其要求同时传唤各方当事人并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判等环节,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当事人提出的新事实进行审查和口头辩论,经合议庭评议后作出新的裁判。开庭审理是实现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的基本要求,能够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信服感和确保司法公正。

(二)迳行裁判

迳行裁判也称为不开庭审理,就是不同时传唤当事人、不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直接对案件作出裁判。关于迳行裁判,有以下几点应当注意。

1.迳行裁判必须组成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无论采取何种审理方式,第二审程序都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第二审程序实行迳行裁判的,同样必须组成合议庭,不能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

2.迳行裁判不同于书面审理。书面审理就是在不开庭、不调查、不询问当事人的情况下,经过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以及第一审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就作出裁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迳行裁判尽管不开庭,但除了阅卷之外,还必须开展调查,询问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这些远远超出了书面审理的范围。

3.迳行裁判的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只有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才可以适用迳行裁判,迳行裁判只是上诉案件审理的补充方式。经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之后,事实仍然不清的,还必须开庭审理。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88条规定,下列案件可以迳行裁判:一是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二是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三是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四是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并以开庭审理为基本方式,但是在实践中,许多上诉审法院都以人手紧张等为由,仅由一名承办人负责“审理”上诉案件,且大部分上诉案件都得不到开庭审理,这种做法既不符合合议制度,也违反了上诉审案件裁判的程序制度,应当坚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