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公租房可以写遗嘱给公证处公证吗 立遗嘱需要公证处公证吗
公租房能否遗嘱公证
公租房不能作为个人财产进行遗嘱公证。
因为公租房的产权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而《继承法》规定,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所以公租房不能作为个人财产进行遗嘱公证。
公租房:
公租房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简称,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公有租赁房被立遗嘱是否有效
一、公租房其性质是国家所有的,此系国家财产租赁给承租人,以供承租人、同住人共同使用、生活之用。因此,公租房系国家给予承租人、同住人的国家福利待遇,不属于个人财产,不构成继承。所以,任何个人对公租房不得随意处置,承租人对公租房的处理,必须符合法律之规定,须经同住人的同意,并且不得侵害国家给予同住人的利益。否则一律无效。
二、承租人生前遗嘱问题。《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显然,公租房不是属于承租人个人的房屋。因此,被继承人无权将公租房作为遗产来进行处理,其做出的处理为无效。
三、对于公租房取得、使用,目前没有法典。而其法律的规定散见于个体办理公租房租赁、使用,被征用等具体办理事宜的规定之中。其主要规定部分内容为公租房中居住人员的户口作为使用公租房的主要依据(有的情况除外,当然也有具体规定),如果没有户口,在外居住不困难,或曾有户口,因分配过福利房、动迁等户口迁离的,一般来讲即丧失该公租房的使用权。
综上所述,你所陈述的“遗嘱”为无效“遗嘱”。归结为两点,一是立遗嘱人无权处分国有财产。二是该遗嘱业已侵害了同住人的利益。公租房的承租人因死亡而丧失承租权,更无权处理或处分公租房。
公产房遗嘱公证问题!!
1、首先,应当注意遗嘱中涉及的遗产是否为遗嘱设立人所有,即排除财产为他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如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打个比方说,老夫妻中的老头立下遗嘱,将他们居住的房子留给小儿子,该遗嘱经公证。老头去世后,小儿子不能凭遗嘱当然继承该套房屋,因为其中的一半权利属于老太,老头实际无权处分属于老太的权利。
2、遗嘱经公证后并不直接发生继承,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发生继承。所以在被继承人死亡前,财产权利尚未发生转移,不存在法定继承人“要回部分财产”的情形。
3、遗嘱是可以更改的,根据法律规定,遗嘱更改的,以后一份遗嘱为准。但经公证过的遗嘱,其效力大于未公证过的。通俗的讲,若先立的遗嘱一旦经过公证了,无论后面对同样的财产设立了多少次遗嘱,只要未经公证,继承发生时都以经公证的遗嘱为准。当同时存在两份有效的经公证的遗嘱时,以后一份为准。还有,对房产设立遗嘱是一定要去公证的。
4、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是两种继承方式。被继承人设立遗嘱是其自我意愿的表达,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设立遗嘱无需法定继承人签字。当然,实务中公证处本着以谨慎原则,会对遗嘱中所涉财产及其法定继承人的情况有所询问,如有无生活极度困难的法定继承人(没有遗嘱中的财产就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等;还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房产证、户口簿等。但无论如何,怎么处理遗产都是一种权利,不需法定继承人签字。
不知以上解答对你有没有帮助。
公房能否做公证?还有就是把使用权遗嘱继承给继承人?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虽然是小产权 但房子的价值还是存在的,视为所有人的私人财产,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