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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不利的结果形式 安全法与安全法学是何关系

安全法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不利的结果形式安全法与安全法学是何关系

1.《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 )。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法律条文中的不利后果具体指什么

关于“承担不利后果”的理解,用一般的文理解释就可以了,就是用平常语文白话的解释就是这个短语的本意。

我感觉你不明白是对民事争议的举证责任的不清楚,民事争议及仲裁一般举证原则都是“谁主张,谁举证”,然后我在反问你个问题你就明白了“你说我们向法院或仲裁主张的是对自己有利的还是不利的?对啊,当然是对自己有利的了”,如:别人说你欠他钱,你反驳说:我不欠。你的这个反驳就是你的主张,你要为你的主张找证据,法庭上只是空口说白话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要有证据伴随。在回头看你刚才的主张是不是对自己是有利的?(主张一旦成立了,你可就不用还钱了啊)

但如果你没有证据怎么办,会有什么后果?结论是:法院会当你什么都没说过,只有对方说的你欠他钱(当然对方也是个主张他也要有借条等证据佐证的),你的反驳法院不采纳。结果是什么?对,你点还钱,这个后果对你来说有利吗?不利吧! 现在明白了吗?

呵呵,好久没解答过这样下定义的问题了,希望以上回答对你有帮助,其它问题欢迎给我留言~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77条到95条规定了监督者和生产事故责任者的一部分责任;如果触犯了刑法主要的表现形式有安全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