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的上报制度是什么?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三)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交通警察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安全事故上报及处理流程怎么写?
以宝安区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为例
宝安区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流程表
报
接报及现场处置 告
接到事故报告后,街道应及时派出相关人员赶赴事故 阶
现场,按照《宝安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工作指引》 段
要求处置事故现场。
事故报告 属区局管辖
进行现场处置的同时应当立即向区安监局口头报告事故情 属于区局管辖的,区局有关领
况,同时在核实后的2小时内以安监办的名义书面报告区 导和相关科室应立即赶赴现场,
安监局及街道24小时应急中心 。 组织事故现场处置工作。
补报
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成立事故调查组
属于街道管辖的事故,调查组由街道安监办、派出所、纪委、工 调
会组成,组长由街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领导担任。 查
属于区局管辖的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负有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阶
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 段
组长由区政府指定。
属于其他具有安全生产
属于区安监局办理的案件 管理职能部门办理的案件
办理移交手续,由其他部
门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办理立案手续
属于区局、街道案件办管辖的案件,区局、安监办
接到事故报告时间为立案审核时间。符合立案条件
应立即办理立案手续。情况紧急或者属于突发性事
故的,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可行调查取证,并在事
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调查取证
立案后,事故调查组按照相关程序和权限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
(转下页)
(接上页)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区
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报告的期限可延长最多不超过60日。
区人民政府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于15天内作出批复。 批
复
阶
段
作出处罚意见
按照区政府批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区政府批复的时限内作出处罚意见
处
处罚意见的审理与决定 理
阶
段
属街道处罚的案件,由街道安监办主任审核后 属于区局处罚的案件,不需要通过案审会
区安监局分管领导审批和备案。 审理的,其处罚决定由分管领导决定。
提交案审会
对符合案审会审理条件,应当提交案审会
预告知
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应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听证 作出处罚决定及告知
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 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参照《深圳市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及相关规 并告知当事人的行政救济权利。
定举行听证。听证结束后,主持听证的部门 对应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证
应当在3日内将听证会笔录等有关材料提交 照的,应将处罚决定书同时抄送原发证机关。
案审会
送达
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送达时,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送达当事人。
送达方式按照《宝安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指引》的规定进行。
(转下页)
(接上页)
执行
执行方式按照《宝安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指引》的规定进行。
结案及归档
对符合结案规定的,承办人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批 结
准结案。 案
案件批准结案的,承办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阶
段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主要是指哪些内容?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适用范围:
除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之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二、处罚实施程序:
1. 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执法人员首先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法制机构填写《立案登记表》。
2. 调查取证: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
3. 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调查终结,并向法制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
4. 审查、决定: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5. 事先告知:决定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属于听证的案件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书。
6.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7日后,当事人无异议或不成立,由法制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后到本部门财务领取罚没票据交执法人员送达。
7. 执行:被处罚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 强制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90日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的,由本部门法制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听证程序
1. 适用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2. 步骤
① 告知当事人有在3日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② 当事人决定是否要求听证。
③ 环境保护部门在听证的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征的时间、地点。
④ 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么的除外)。
⑤ 环境保护部门确定主持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
⑥ 当事人可亲自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⑦ 举行听证: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反环保法规的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环保案件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结束后,继续一般程序中的审查并做出决定的程序。
一案一书三报告的制度是什么
“一案一书三报告”,即每查办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办案人员都要结合案件提交一份案件侦查终结报告、犯罪根源剖析报告、群众反馈意见调查报告和帮助涉案单位进行整改的检察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