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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罪的犯罪主体是哪些 污染环境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环境污染罪的犯罪主体是哪些污染环境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我国新刑法中环境犯罪的主要罪名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6章第6节的规定,环境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实施的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行为。

国外学界定义环境犯罪时多侧重于对危害环境行为的结果的描述:

1、“环境犯罪是指通过恶化环境而危害人身健康和财产等犯罪。它要求产生一定的危害,至少对人类的根本利益存在潜在的危险” ;

2、“危害环境罪指以破坏环境的形式而危害人身健康、财产和环境的行为,它要求该行为与人类利益相联系”;

3、“危害环境罪是危害生态系统的犯罪,它不要求该行为与人类利益存在任何联系”;

4、“任何人实施了法律所许可的行为或未履行某项法定义务,如果这种作为或不作为的结果危害公众的生命、健康、财产、道德或福利,或者妨碍公众行使或享有公众共有的权利,就构成了一项普通法的罪行,即公害罪” ;

5、“公害罪(环境犯罪),是指由于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下沉和臭味等等,使人的健康和生活环境发生损害的行为(这里的生活环境包括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的财产、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 ;

6、“环境犯罪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对他人的生命和健康或大量物质财富造成了威胁就构成了犯罪。

相比之下,我国定义环境犯罪多强调“情节、后果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这两项前提条件:

1、危害环境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污染、破坏环境,造成环境、人民的生命与健康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害的行为 ;

2、“环境犯罪,指的是行为实施的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损害法规保护的对象,并且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

3、“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严重破坏和污染环境,或者由于破坏和污染环境引起人员伤亡以及工、农、林、牧、副、渔业重大损失的行为” ;

4、“是指自然人故意或过失,法人无过失地污染、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从而严重损害环境要素及人类健康和生命或损害巨额公私财产的行为” ;

5、“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则,危害公民健康和安全,故意或过失地严重污染环境,破坏资源,造成或足以造成环境、人民的生命健康重大损失的行为” ;

6、“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故意或过失地从事危害或可能危害环境或人体健康的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

7、“环境犯罪是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主体,故意或过失或无过失实施的污染大气、水、土壤或破坏土地、森林、草原、珍稀濒危动物等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是有现实危害性或实际危害结果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

  综上所述,环境犯罪是指一切自然人和非自然人违反一切涉及环境犯罪的法律法规,(包括特别刑法、附属刑法等)实施了破坏环境或污染环境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国内外对环境犯罪的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三方面。

  第一,主观方面无过错责任的环境犯罪概念。即将环境犯罪界定为“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主体,故意、过失或无过失实施的污染大气、水、土壤或破坏土地、森林、草原或珍稀濒危动物等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具有现实危害性或实际危害后果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这类环境犯罪概念的界定,其特点在于规定了特殊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在实施破坏或污染环境的行为时要有主观罪过。

  即使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过失,仍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主张这一定义方法的学者更多考虑了在某些环境犯罪中很难分辨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特别是在单位犯罪时,要考察犯罪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非常困难。采用不要求主观罪过的环境犯罪概念便可以回避在某些严重环境犯罪中对犯罪主体主观考察的难题。

  第二,只处罚实害犯的环境犯罪概念。即将环境犯罪界定为“自然人、法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环境保护法和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导致人身伤亡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类环境犯罪概念界定,秉承结果本位主义思想,主张只有在客观上造成环境严重破坏、污染或其他损失的行为,才能适用刑罚处罚,并将后果量化,根据不同程度的结果量刑。中国现行刑法中所反映的环境犯罪概念就是这种模式。这种概念模式可以准确地认定犯罪行为,主张这种界定模式的学者认为环境污染或破坏多是伴随社会发展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将刑法适用于这类犯罪应受到严格的限制。

  第三,客观方面不要求出现实害结果的环境犯罪概念。即将环境犯罪界定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地超标排污或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破坏环境和生态平衡,造成严重后果或有造成严重后果危险的行为。”3这类环境犯罪概念界定的特点在于刑法规定不仅惩罚结果犯,对导致出现法定危险状态的行为同样处罚。主要考虑到环境犯罪行为导致的结果一旦现实出现,后果无法弥补,因此有必要提高对行为人注意度的要求,扩大刑法规制的范围,以达到刑法的威慑作用。

  综上所述,环境犯罪的概念可表达为:自然人或法人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故意或过失实施的,污染大气、土壤或破坏土地、矿藏、森林、草原、珍危动物或其他生态环境,从而产生严重危害结果或高度现实危害可能性的行为

哪些属于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一、哪些属于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了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

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规。

(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

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其置于特定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行为。

(3)必须造成了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加以认定,如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则以本罪论。否则不能以犯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环境污染,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是结果犯,所以认定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重在认定“严重污染环境”。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2、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我们对“哪些属于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了进一步认识。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如果被控该罪,最好请专业的刑辩律师介入,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何认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一、如何认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认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具体包括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这一行为本身有时则常常是为意为之,但这并不影响本罪的过失犯罪性质。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区分重大环境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均有过失的因素,客观上亦都造成了重大事故和严重后果。区别主要在于:

1、客体要件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革。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符合一般主体条件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则只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仅限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二)区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界限

两罪同属结果犯的范畴,都是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都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而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

环境资源犯罪有哪几种

环境资源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的各种法规和法律渊源的综合。

1、环境法是法的一种。同其他法律一样,环境资源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用特定形式颁布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规范或者法律规定。

2、环境法是某类法律规范、法律规定和法律渊源的总称或综合体。环境资源法不是指某一个法律规范、某项法律规定或某个环境法规,而是具有共同宗旨、性质相似、相互关联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法律规定和法律渊源的集合。

3、环境法调整的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可以把这种社会关系简称为环境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始终离不开环境或者对环境有影响的人为活动,始终以环境为媒介。

4、环境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是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里的开发、利用,是指对环境没有或者少有污染破坏的、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合理的开发和利用。这里的保护、治理,是指有利于环境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保护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