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否禁止自证其罪?
什么是“不能自证其罪”?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在国际上,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又被称为沉默权规则(the right to silence),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被强迫自己证明自己有罪,不能被迫成为反对自己的证人.在我国“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也是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具体的制度设计包括:被追诉人有权拒绝回答归罪性提问、不得采用强迫性讯问手段、强迫供述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禁止做出不利评价或推论以及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将其放在了证据章节中,限制了其原则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其精神在整个刑诉法中的贯彻和影响.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什么是禁止强迫自证其罪
1、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沉默权之间存在一定区别.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没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有的.《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二条中新增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之意.《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我国刑诉规定坦白从宽,但是又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能自证其罪,这两者
法律规定是很严密的,不会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一定要读懂法律.
我国刑事诉讼法如何体现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体现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得采取各种方法方式强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证其罪,比如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利诱等强迫手段取证等.此规定意愿是好的,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因为虽然非法证据会被法院排除,但非法证据所指向的其他证据会被认为是有效证据,这样一来,即便非法证据不能证明其有罪,而从非法证据得来的其他有效证据也能证明其有罪.
辩论赛,法律是否应该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我是三辩
1966年联合国第21届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由于我国已在1998年10月5 日签署加入该公约,所以,自此沉默开始在我们国家的法学理论学界开始了研究和探讨.这当中不乏又真知灼见,但是也不排除一些不合理的想象成分.面对近年来西方许多国家对沉默权的使用范围进行限制,我认为中国完全引入西方的沉默权制度是不和我过的司法实际的.一方面我们应该坚信沉默权是一种好的制度,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考虑我国的实际.所以我们只有在实践的基础上引进沉默权才是比较合理的方法.
“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法律方法论解读
这个主要是要防止出现逼供的情况.就是逼迫无奈情况下,当事人自已编造证据来认罪.因为没有几个人愿意自证其罪的,除了良心发现.这个论文可以从法律的原则,自证其罪的法律漏洞与由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对比来论述.可以查一下以前的一些错案来作证明.
如何正确理解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刑诉法作为程序法、限权法,在控制犯罪的同时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其重点. 关系到该国的正义是否能够“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其中,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
英美法系中的 “疑犯不可以自证其罪”和中国法律中的“坦白从宽”
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疑犯不可以自证其罪,说的是犯罪嫌疑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 坦白从宽说的是你的认罪态度,将来量刑时,给予从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