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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强调收集证据的情形有哪些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人民法院强调收集证据的情形有哪些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法院主动收集证据的有哪些情况

民事诉讼中,由法院主动收集证据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可以主动调查收集,而无需当事人提出申请。这些事实包括: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 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的事实,包括追加当事人的事实、中止诉讼的事实、终结诉讼的事实、回避的事实。此外,在诉讼中还有很多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需要释明或证明,如申请再审、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公示催告程序、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事实。

刑事诉讼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刑事诉讼法对法院主动调查核实证据做出了明确的阶段性限制,即在公诉案件开庭审理后判决前,合议庭对有疑问的证据才能在休庭后,依职权对有疑问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对证据材料的疑问只能在庭审质证后提出,而且调查核实不能超出原有证据和证人范围,否则,寻找新的证据或新证人,获取新证据材料之行为有行使侦查权之嫌,超越审判职权。《解释》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依法调查核实时,发现对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新的证据材料,应当告知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复制后移送检察人员和辩护人。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的新的重要证据材料,应当首先向有刑事案件补充侦查权的检察人员告知,由检察机关收集、调取有关新的证据材料。

法院在哪些情况下应当依权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简答,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条件

人民法院收集证据主要基于两方面条件:(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2)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某些事实依据。

一、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

此类证据主要指的是,当事人需要向特定单位索取证据,但由于法定权限问题,该单位无权向当事人出具证据,或者当事人无权自行向该单位索取证据。面对这两种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

二、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必要依据: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客观因素的要求,为了证实某些事实的存在,而该事实可能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没有关联,但与整个案件或者第三方具有利益关联。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确保审判公正合理,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有责任主动调取相关证据。

三、《民诉法》对法院调查取证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