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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劳动法的请帮忙
1、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不能因为“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地点及工作单位和实行易岗易薪。”这款而随便更改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该条款无效。
2、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变更工作地点导致你上班不便,属于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你有权不签订,合同到期终止,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起算,给付4个月工资。
3、不过变更工作地点是否属于降低劳动合同条件,这个可能存在争议。所以你需要斟酌。
我对劳动合同法的看法 1000字左右 速求大神
我对于新劳动合同法的看法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很容易看出,新法加大了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但是新法颁布以后将带来哪些影响,真的能从长远上维护好劳动者权益吗?我作为一个平头百姓,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1.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新法明显削弱的企业用人的自由性,加大企业用人成本。例如按照新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还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代社会企业间的竞争激烈,每个企业都竭力降低经营成本,难道对于不适用的员工还要额外培训,如果员工还不能用,培训费就是额外负担;或者另外安排岗位,企业对于岗位的安排本来就力求精简,难道还要另外增设岗位来白养这些没有能力的员工?
另一种情况,如果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需要引进高级人才来替代原本的业绩平平的管理人员,那么按照新法,这样的理所当然的人员替代也显得那么难。
还有,从试用期的规定来看,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表现良好,正式工作后又开始松懈,那么企业方又怎么办,难道还要培训或者调换岗位?
至少从以上的分析来看,新法违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规律,有在民营企业打造铁饭碗的倾向,降低了我国企业的竞争力。
2.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现在大多数企业在新法颁布后,用人将更为保守,原本可用可不用的人员将不再录用,这就加重了劳动者原本就严峻的就业压力,尤其对于缺乏经验的应届毕业生,就业压力将会更大;
按照新法,几年以后将有大量的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这样的工作环境,容易削弱员工的进取斗志,人浮于事的作风将有所抬头,最终影响到企业的管理乃至效益,企业效益减少则进一步减少用人需求,有可能陷入恶性循环!
3.虽然一些专家呼吁企业持正确态度看待新法,但是这只是美好愿望,企业出于对自身利益考虑只会想办法应对,新法实际上加剧了企业方与劳动者的对立面而削弱了合作面,最终导致双输的结局。
4.我提一下个人建议:在新法中,加大在:“按时发放工资,不胡乱收费,工伤的赔偿,加班制度的规定”这几个方面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倒更实在,这些问题也是现今劳资双方存在的主要矛盾。
求懂劳动法的人们给帮助下!!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免费的。
在这里求助懂劳动法的朋友,我只有20分,希望懂的人围我解答一下,很困惑,不知道该怎么处理.深表感谢了!
“调动岗位的话,是可以调整薪资的,如果但不成协议,就终止合同”这个话好像劳动法里面没有吧,不知道是哪一条,我觉得具体还是依照合同来说吧,还有分公司待遇和总公司待遇不一样的情况很常见,分公司很多也是自负盈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