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院判决书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用纳税调增吗? 法院判决与增值税
法院判处的赔偿金,没有发票,能税前抵扣吗
可以的。
第一、《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赔偿金的支出如果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因为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所以无法开具发票。
第三、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7号)[全文废止]的规定,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因此,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扩展资料:
管理办法
自2008年两税合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一规定在2008年引起了造成了诸多税企争议。何谓合理?何谓与取得收入有关?这让跨国企业的财税经理人们大感踌躇。有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拟在2014年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一、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关系
(一)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铂略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二)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前扣除
纳税调整具体是指什么?哪些项目需要调整?
简单地说,缴纳企业所得税绝对不是这样计算:利润总额×税率。
而是:(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额)×税率
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纳税调整差异共六大类50项。
一、收入差异
1,收入确认
2,接受捐赠
3,会员费、资格保证金
4,投资收益
5,逾期两年应付未付款项
二、成本差异
6,存货成本计价
7,盘亏、毁损
8,工资薪金支出
9,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10,固定资产计价、折旧、减值、维修、盘亏、毁损、报废
11,无形资产计价、减值
12,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三、费用差异
13,坏帐损失及坏帐准备
14,存货跌价准备
15,总机构管理费
16,技术开发费
17,交际应酬费
18,无形资产摊销
19,开办费摊销
20,社会保障费
21,佣金支出
22,保险费支出
23,外方资本不到位借款费用
24,非金融机构贷款利息费用
四、损益差异
25,违法经营的罚款
26,没收财物的损失
27,税收滞纳金、罚款
28,企业负担个人所得税款
29,对外捐赠
30,支付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31,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32,国债利息
33,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期末计价
34,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35,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36,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37,税后股息
38,股权转让收益
39,境外投资收益
40,再投资退税
五、其他差异
41,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
42,弥补亏损
43,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44,会计差错更正
45,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46,关联方交易
47,债务重组
48,非货币性交易
六、报备文件
49,各类报备文件
50,专项所得税审计报告
如果对其中某项不太清楚,可以在百度知道中我们讨论。
如果要我专门回答,在问题的前面加上“财神本姓赵,”。
法院判决书可以冲抵增值税吗?
直接向对方归属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有义务督促对方开具税票,不然,该企业有偷税抗税的嫌疑,而增值税又是刑法税种,税务机关督促未果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或者去法院起诉税务机关行政不作为。
其实,当初,你应该要求收到税票再付货款,这是你的权利。
法院判决的赔偿款可以税前扣除吗
是这样的。
对于法院强制执行的。你们是拿法院的判决书和强制执行书以及扣款的收据这一套做为税前扣除的依据的。
因为不是法院自己扣完款,然后自己用。所以他们是开不了发票的。
还有,法院不是企业,根本就没有发票。他们是行政单位。行政单位只有行政事业统一收据。上面有财政局的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