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双15政策,哪些个人能享受个人所得税最高15%政策?
海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在海南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按应纳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不同行业分别给予优惠,其中:
(一)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如被海南省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6年至第8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从事工业、农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在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四)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为了加快其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经海南省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快速折旧办法。
第三条外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如果再投资用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开发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被省政府确定为技术先进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外商投资企业在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预提所得税。
第四条进出口优惠政策
(一)进口优惠政策
1.对1998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除《外商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出口优惠政策
除国家规定必须征税的硅铁、锡砂外,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或利用内地原材料经实质性加工增值20%及以上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第五条海口保税区优惠政策。中外投资者均可在保税区依法成立贸易性和非贸易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储、运输、房地产开发、进口商品展示。经批准,可在区内设立金融保险机构。上述企业、机构除享受海南特区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主要优惠政策:
(一)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区内进出境的转口货物、仓储货物、加工贸易货物实行备案制。
(二)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要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库及仓库设施所进口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3.企业进口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4.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保税货物管理,复出口予以免税;货物存储时间不受限制。
5.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出口,予以免税。
(三)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应当就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
(五)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六)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
(七)企业为生产加工而进口的原材料不受数量限制,免设保证金台账,经批准可以委托区外加工。
(八)保税区企业可设立外汇帐户,经营所得外汇收入可保留现汇,周转使用。外国经营者所得、外籍员工薪金及其他合法收入,照章办理纳税等手续后可自由汇出境外。允许外币在区内计价结算和流通。
(九)保税区设立“企业发展奖励基金”,奖励、扶持区内企业发展。其考核奖励的主要指标:一般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工业企业,分别按企业缴纳增值税额的10%和12%、地方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除外)税额的18%和25%奖励;商业企业和其他行业企业,按企业缴纳增值税额的8%、地方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除外)按交纳税额的15%奖励;对纳税大户企业(指年缴纳增值税800万以上的企业),缴纳增值税额超出800万元部分,按15%奖励。
(十)高新技术企业入区购买土地,按标准地价的85%收费,可实行分期付款;租用保税区的土地、厂房、仓库、办公场所按标准价85%收费。其他行政事业规费以海口市现行规定为准,高新技术企业按80%收取,一般企业按90%收取。
第六条高新技术信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并经税务部门核准的信息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从事生产开发性的信息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省人民政府确定为技术先进的企业,第6年至第8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对从事商业经营其他性质的信息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减半免征所得税期满后,当年产品出口额达至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四)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从事信息产业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免征所得税。
(五)信息企业从事信息产业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以上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 第十一条投资本市鼓励的工业项目、公用事业项目、科教文卫项目,其新建生产经营场所,免交项目建设市政配套费,属本市鼓励的特色旅游项目、优势商贸业项目,其新建、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减半收取项目建设市政配套费。第十二条信息企业和高新技术信息项目新建、新购置生产经营场所,免收报建费。
第十三条海南外来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国发〔1988〕23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凡出口产品70%以上,不涉及国家配额的出口型项目,开发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和旅游设施的外商投资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不涉及国家出口配额的,由海南省自行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十四条经济机构的派出审批权。国发〔1988〕23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海南省向外派出贸易机构和旅游机构,到海外办企业,均授权海南省审批,同时报外交部或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十五条允许外来投资者购买、参股经营或承包、租赁经营海南的国有企业(特殊行业除外)和其它各类性质企业。
第十六条对技术先进型及产品出口型的外来投资企业,除税收方面优惠外,在用地、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十七条经医药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鉴定为高新技术的国家一、二类新药品的投资项目,免交项目建设市政配套费。
第十八条鼓励医药企业、科研院所和医药科技人员以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按规定评估后,技术投资占注册总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到35%。企业被批准上市发行股票后,其技术入股在总股本中的比例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投资和购房入户。海口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号令规定,为在海口市投资、购房及向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捐赠的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资”企业、我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提供将其户口或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户口迁入为海口市城市户口优待。
2020年个税起征点及扣除标准
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
2018年8月31日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个人所得税法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而起征点提高至每月5000元等部分减税政策从2018年10月1日起先行实施,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扩展资料: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如下,明细查看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海南免税的情况
真的,今天就已经试运营了。感觉还不错。。
海南 “离岛免税”政策细则,海南离岛免税的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海南“离岛免税”政策还有“四限”,即限制免税商品品种、免税购物离岛次数、免税购物金额和数量。
其中,具体商品品种限定为:首饰、工艺品、手表、香水、化妆品、笔、眼镜(含太阳镜)、丝巾、领带、毛织品、棉织品、服装服饰、鞋帽、皮带、箱包、小皮件、糖果、体育用品共18种。
免税金额被规定在5000元以内,由于“离岛免税”主要针对进口奢侈品,当前限额被部分消费者认为“不过瘾”。此外,旅客在按完税价格全额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条件下,每人每次还可以购买一件单价5000元以上的商品。
免税可省钱15%~35%
海南政府如何实施限购政策?
22日晚紧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房地产调控升级,自当晚起实施全域限购,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新增限购区域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此前已实施限购区域则需要提供60个月。
根据海南省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海南实行严格的限购政策,在已出台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实施全域限购。
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4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建设的住房只能面向本市县居民家庭销售。海口、三亚、琼海已实行限购的区域,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上述区域之外,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自本通知发布后户籍迁入本省的居民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住房,并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海南省住建厅厅长霍巨燃表示,海南各市县要加强购房资格审查,规范住房交易行为。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关于引进人才的住房政策由海南省政府另行制定。
此外,实施严格限贷、限制转让和价格备案管理。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海南省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居民家庭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海南省购买的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对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公开全部房源并明码标价,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分期分批销售。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调高备案价格;调整备案价格的须重新备案。
消息来自于央视网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