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爱卿,为何朕的有声书版权只能使用两年? 众爱卿啥意思
众爱卿什么意思
众:各位
爱:亲爱的
卿:臣工,大臣
众爱卿:亲爱的臣工们
有声读物,涉及版权问题吗?(非商业用途)
首先,将文字作品录制成有声读物,涉及到了原作品的表演权和复制权,这两项权利是需要获得权利人的同意才可以施行的。这其中就可能涉及费用。
第二,《著作权法》中,对权利的限制是如下规定的。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明显,您所说的使用方式不在其中,所以,不符合免费使用的条件。
如何看待鲁迅说的中国最伟大最永久的艺术是男人扮女人
我们中国最伟大最永久的艺术是男人扮女人。异性大抵相爱。太监只能使人放心,绝没有人爱他,因为它是无性了--假使我用了这‘无’字还不算语病。然而也就可见虽然最难放心,但是最可爱的是男人扮女人了,因为从两性来看,都近于异性,男人看见‘扮女人’,女人看见‘男人扮’,所以这就永远挂在照相馆的玻璃窗里,挂在国民的心中。外国没有这样的完全的艺术家,所以只好任凭那些捏锤凿、调色彩、弄墨水的人跋扈。
关于有声读物发行的诸多问题。本人小白。【有声,出版,发行,版税】
1、出版物版权归属问题:不管是图书还是你说的有声出版物,版权都归作者所有,但是一般作者在出版的时候,都会把版权移交给出版方(出版社),这种授权时限的长短是根据出版社和作者商议决定的,一般是3到5年,出版社过了这个期限之后就不在拥有版权处置权,所以,建议楼主先看好有声读物的出版方是谁,然后跟其联系,问一下版权问题,如果还没过期,还在他们手里,你直接跟出版社谈就可以了,如果过期了,你需要找作者;
此外,你所说的先行发行,等对方发现了再支付费用或者下架,这个方法是不可取的,一般而言,出版物在作者佚名,或者客观条件决定无法找到作者(版权所有者),可以先出版,然后在文本显要处标明“请版权所有者跟我方联系”之类的,但是,这类一般只会出现在某些网络文集的集结出版,因为网络的客观原因造成无法轻松的找到原文作者,但你这种情况不一样,你发行已经出版过的有声读物,理论上你是不缺乏沟通渠道的,这种行为实际上就是盗版和侵权,如果你私自发行,被版权所有者发现,不仅仅是下架这么简单,你可能会支付你所得的N倍,甚至被追求其他民事责任,万望楼主慎重;
2、不能绕开自行销售,在中国所有的出版权限都归国家所有,所有的出版社都是国有的,在没有电子出版物批号的情况下你私自出版就是非法出版物,恰当的途径是寻找一家有资质的出版社,然后跟其谈合作出版以及利润分成,当然这之前,你先得拿到那些有声读物的版权授权。怎么说呢,就是说就算你有版权了,但是你作为个人或者私企也是没有出版权限的,必须找一个出版社,让他们来帮你出,你们之间来谈如何发行,如果分利润等等;
3、还是我第一条说的,如果这本书还没过版权期,人家出版社已经出版了,你可以跟出版社谈,帮他们发行,但是你首先得明白,你只是一个经销商,你只是从他们那里拿这些产品去卖。后面的问题同第一条,这样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