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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欲杀乙,在公共场合持枪挟持乙,后放弃并欲自杀,乙欲制止,二者争夺枪支时走火致乙重伤,甲构成?

这两题,为什么一个是犯罪预备,一个是犯罪未遂.

甲欲杀乙,在公共场合持枪挟持乙,后放弃并欲自杀,乙欲制止,二者争夺枪支时走火致乙重伤,甲构成?

说白了,第一题是嫌疑人带作案工具到地方没有实施任何行为就返回了,所以叫犯罪预备.第二题,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即爬围墙,他是因为爬不上去而停止的犯罪行为,这个爬围墙如果成功了,他就可以杀人了,但是他没爬上去,停止了犯罪行为.所以叫犯罪未遂.其实个人认为第二题叫做犯罪中止也可以.

什么是犯罪终止,假如甲想杀乙,他预谋拿枪出去对乙开一枪,杀死

甲属于犯罪未遂.甲扔枪逃走,不是因为他想放弃犯罪,而是因为害怕,无法继续开枪.属于欲而不能.若甲弃枪逃走,路人丙拿枪向甲射击,丙属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具体定哪个,要看丙的主观目的.甲想杀乙,并向乙开枪,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杀人罪属于即成犯罪,甲仍枪后,犯罪即终止.丙再向甲开枪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了.甲扔枪后,乙拿枪击中甲,乙属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具体定哪个,看乙的主观目的.理由同上.

给我一些刑法总论的案例分析题

犯罪嫌疑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是受害人“自愿”地将财务交付给犯罪嫌疑人,这是典型的诈骗罪 肯定不是侵占,也不是盗窃!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本案中既不是遗忘物,也不是埋藏物,更不是被托付保管的财务.盗窃就更谈不上了,盗窃要求以秘密的方式窃取,本案中视光明正大的拿走的!

七年级政治问题

是民事纠纷,情形一的情节不是太严重,公安会给予警告. 而情形二较情形一严重,可能要作合理赔偿! 情形三情节最为严重,不但要合理赔偿,还会被监禁!可能会是刑事罪行!

说甲从20层的楼上跳下来要自杀,而落到第十层的时候被乙开枪打死了

这是刑法中因果关系认定问题 属于中断的因果关系: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 例如: A.甲故意杀乙,向乙食物中投入足以令乙致死的毒药,但是,在该药还没起作.

甲开枪射杀乙,第一枪未击中,开第二枪时因惧怕承担法律责任遂停止

是故意杀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他的要看具体情节,等判决.

卞庄子刺虎(全文翻译)

原文卞庄子欲刺虎,馆竖子止之,曰:"两虎方且食牛,食甘必斗,斗则大者伤小者毙.若从伤而刺之,一举必有双虎之名."卞庄子然之,立须之.旋两虎果斗,大者伤小者死.卞庄子从伤者而刺之,一举果有两虎之功.译文卞庄子要去刺杀老虎,有两只老虎为了争夺一头牛而打斗,馆舍里的一位童子制止他,说:“两只虎正要去吃那头牛,当它们吃得很香的时候一定会互斗,斗的结果必然是大虎受伤,小虎死亡,你再朝着受伤的老虎刺去,一下子必可得到杀死两只老虎的美名.”卞庄子认为是像这位童子说的这样,就站着等待(它们相斗).一会儿,两只老虎果然斗起来了.大虎负了重伤,而小虎死了,(这时)卞庄子朝那只受伤的大虎刺去,这一举果然立下了杀死两只老虎的功劳.

继承人故意伤害被继承人致死,其继承权丧失否?过失杀人呢?

我觉得你说的两种情况,继承人均不丧失继承权.根据继承法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它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所以,过失杀人就不符合继承法对于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规定),客观上必须要有杀害的行为,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在刑法上还是将其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只是把致人死亡作为一个量刑的加重情节.因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本质上属于伤害罪,而不是杀人罪,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个人观点

刑法学原理与案例分析

案例1 高某 不构成犯罪 在刑法上属于 意外事件 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 . 哈哈 被告人刘成 私自携带枪械 首先构成了私藏枪支弹药罪 然后 在陈桂逃跑时 用枪.

甲想杀乙,但连打几枪之后,未打中就放弃了,这是什么犯罪形态?

你好!故意杀人,主动自首.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