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政策法规

企业所得税方面“视同销售”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知识点?

企业所得税方面“视同销售”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知识点?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都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所得税法中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哪几种情况

得税法中的视同销售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以下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的情形: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区别在于:

一、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总分机构 二、赠送 三、投资、分配、职工福利

增值税 √ √ √

计算所得税时关于视同销售的问题?

展开全部

  1、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集资、广告样品、职工奖励福利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是按成本转账。

  2、会计处理如下: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关科目,借记“在建工程”等,贷记“库存商品”。《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中明确: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对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3、企业将自产自用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等,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按税收规定需要缴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所得税,借记“在建工程”等,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特此回答!

什么是视同销售收入?税收是怎么处理?

视同销售收入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作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该项目主要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以及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指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计算会计利润(利润总额)时,视同销售收入不计入其中。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作为调整事项予以调增。

视同销售收入不影响利润总额,却影响企业的净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