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这种行为能不能认定为复利(利滚利)? 民间借贷利滚利是否合法
复利中是否存在利滚利的说法?
复利就是利滚利,比如你借100元,年利率3%,复利计算,二年后需要支付的利息=100*1.03^2-100=6.09,其中的0.09元是第一年的利息3*0.03=0.09得到的。如果是单利计算,你需要支付的利息=100*0.03*2=6元
关于复利(利滚利)的国家规定
有这方面的规定: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0、21、25、28条中都有规定。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逾期贷款计收复利有关问题的复函》(银货政[1999]46号 1999年3月23日)中规定“凡是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都要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同时对欠交的利息计收复利”。
民间借贷利滚利是否合法
利滚利是民间的讲法,在法律上被称为复利。关于私人贷款是否可以计算复利的问题,中国的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到目前为止,法律仍然没有任何肯定或禁止。根据民法中“禁止法律,即自由”的原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计算复利:
(1)是双方的真正协议; (2)不超过法律允许的最大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能高于银行利率。当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专门管理。该地区,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类似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超过此限额,超额利息不受保护。
可以看出,复利的计算必须在“银行类似贷款利率的四倍”之内,否则将无效。
扩展资料: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挟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责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间借贷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对计算复利有新规定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