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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9月底依法发放了10月份的工资,是否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学习个税师(1+X个

单位在9月底依法发放了10月份的工资,是否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学习个税师(1+X个

10月份补发以前月份工资,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标准扣除吗?

补发工资是指由于企业资金紧张或短缺,以及调整工资级别等原因,造成未按时发放的工资部分。

如果属于补发以前月份的工资,可按补发月份所属期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个税,不与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说来,补发工资可按照《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的规定,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不属于补发工资性质的,应合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法定费用扣除标准-其它允许扣除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9月份成立的企业,10月份核定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什么时候应申报个人所得税

9月份成立的企业,10月份核定的工资薪金后在预扣代扣款后的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即10月份发放9月工资,需要在11月15日之前缴税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扩展资料: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工资发放时间法律规定

没有明确规定,每一家公司可以根据具体的时间来确定,一般大型的公司或者事业单位都会规定工资的发放时间在5号,时间可以波动不超过3天。

工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免征额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1)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3)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9月的工资,10月发放,本来应该11月申报缴纳的个税,我在10月缴纳了,怎么办?

实际上就是重复缴纳了个税,10份只需要缴纳8月份工资的个税,但还缴纳了9月份工资的个税,那么在缴纳11月就不要再缴纳9月份发放工资的个税了,与税务部门对接清楚即可。

扩展资料

税前工资指交纳个人所得税之前的总工资,即可以直接拿来套用国家税法进行计税的部分。税前工资=所有收入总和-(社保+公积金)。该部分税前工资计算结果<5000元,则不再征税,>5000元,则按征税制分级征税。也就是说不需要计税的工资=5000+社保+公积金,但这3500是应计入税前工资的。

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3%到45%的新税率级距不变。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