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弹药罪判刑的标准是什么? 非法持有弹药罪子弹解释
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违规制造枪支罪的立案标准?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枪支,包括枪支散件。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非法制造枪支罪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五年是什么意思
通俗的说:
缓刑就是将应当执行的有期徒刑暂缓执行。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来说,在规定的缓刑期期间没有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的,缓刑期间过后不再执行原判的有期徒刑。
例如判1年缓刑1年,就是判决后,在监外缓刑一年,一年后,如果没有发生新的危害则不用坐牢了。
从法律上具体讲:
缓刑,就是对于判处某种剥夺自由的刑罚的犯罪分子,遵守一定的条件的情况下,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过去有的判决不宣告刑罚,却只宣告“缓刑×年”,这是不正确的.因为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属于刑罚的一种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条件下保持执行的可能性.所以,又叫做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实行缓刑,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也体现着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
但是,使用缓刑,必须坚持一定的条件,防止滥用.否则,有可能
给社会治安造成不良影响,也有失法制的严肃性.
一 适用缓刑的对象
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说明,罪行比较轻微.判处重刑的罪犯,不能缓刑.(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例如,有的虽然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徒刑,但根据其具体情节和为了教育其本人,预防其再犯罪,有必要付诸执行的,不能缓刑.或者本人虽有悔改表现,但判刑较重也不应当适用缓刑.此外,刑法规定,对于反革命分子和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二 缓刑的考验期
缓刑不同于免除刑事处分,就在于缓刑在一定时期内仍然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因此,对缓刑犯在判决中必须宣告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刑法第68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也就是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但是,不能折抵考验期.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缓刑是对主刑而言,如果在主刑之外还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例如,判处徒刑附加罚金的,徒刑缓刑,罚金仍要缴纳.
三 对缓刑犯的考察和缓刑的撤销
规定考验期的目的,是考察犯罪分子的表现,促使他悔过自新.怎样考察呢?刑法第70条规定,在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农村生产队或城镇街道居委会等)予以考察.至于考察的方法,并无统一规定.
在缓刑考验期中,如果没有再犯新罪,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一笔勾销,不再执行了.如果在此期间再犯新罪(包括故意罪和过失罪),就要由审理新罪的法院宣告撤销前罪的缓刑(包括原来是上级法院宣告缓刑的)
并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撤销缓刑的标准,是犯不犯新罪,而不是一般表现好不好.如果他犯有错误,但尚未构成犯罪,可以对他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以行政处罚,但不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因有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缓刑不能撤消,可以在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期间,继续进行缓刑考察.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犯罪分子在缓刑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如何处理?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对新发现的漏罪定罪判刑,然后对前罪与漏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需要判处实刑,则应撤销对前的宣告的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能折抵刑期.但是,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目期,应当予以折抵刑期.如果仍符合缓刑条件,仍可宣告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缓刑考验期以内.有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在缓刑考验期后才被发现,对其是否应当宣告撤销缓刑?根据司法解释,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不执原判刑罚,是以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不犯新罪为条件的.既然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即使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如未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宣告撤销缓刑,并且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以上是我国刑法上的缓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这是适用于特殊对象的特殊缓刑制度,是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新发展和补充,对于鼓励犯罪军人立功折罪,报效祖国,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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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可以参看《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更细的可以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