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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之为政,得下之情则治,不得下之情则乱。是什么意思? 上之为政得下之情则治

上之为政,得下之情则治,不得下之情则乱。是什么意思?上之为政得下之情则治

求《大学章句》白话文翻译

大学章句序(译文)

朱熹原著

张国堂译

2003年12月10日

《大学》这部书,是古代大学教学的大纲和方法。

自从天主上帝创造人类以来,则天主上帝莫不赋予每一个人以仁、义、礼、知之善良和理性的本性。然而人与人的天资和智力存在差别,而且人与人在邪情私欲上存在强弱的差别,有的人邪情私欲强烈一些,有的人邪情私欲微弱一些,于是人不都能知道并保有神造人之初所给予人的善良和理性的本性。如果有聪明智慧且无邪情私欲的人,就能保有人之初的本性。一旦这样的人出于人民中间,则天主上帝必命定立他为人民的君师(即领袖,或领导人)。使其治理和教育人民,以恢复人民在被造之初的善良和理性的本性。这就是伏羲、神农、黄帝、尧、舜之所以承受天命为人民的君师和榜样的原由,也是教育人民的官职之所以设立的理由。

在夏、商、周三代兴隆时,大学、小学各种学校设施都很完备。八岁的孩子,则自王公、大官以下至于老百姓的子弟,都进入小学学习。小学教学的内容是:待人接物的礼节、礼乐和算术等文化知识,同时进行骑射等体育锻炼。待孩子长到十五岁,则自君王可继位的太子、及其他儿子,以及公侯、大臣、官员之正妻所生的儿子,与老百姓中的优秀子弟,都进入大学。而教学的内容是政治学,教学的目的是使受教者正心、修己,并掌握治人之道。这样的学校教育,大学、小学的教学内容和目的是划分得清楚明白的。

学校的设施是如此的广泛;教学方法的次序和内容是如此详细分明;而所教的内容,都是人君亲身经历的经验、教训和心得,不追求人民日常伦理知识之外的奇思妙想。这样,当世之人没有不学习的;这些学习的人,没有不知道人的本性的,也没有不明白自己的职分所当为和不可为的,这样各人就埋头尽自己的力量来尽自己的义务。这就是古代兴盛时政治修明于上,风俗美善于下,而后世赶不上的原因。

到周朝衰落后,君王不作贤圣之君,不推行上述学校的教学体制。教化随世事而变迁,风俗也颓废败坏。当时就算有孔子这样的圣人,却得不到君师的地位来推行他的政教学说。于是他就开设私人学校,仿效先王之法,招收弟子习读《诗》、《书》和历史文献,把先王之道传授弟子,再由弟子传教后人。象《曲礼》、《少仪》、《内则》、《弟子职》等篇,都是小学的内容。而这一篇《大学》,是在小学学成的基础上,讲明大学教学的方法,是儒家学说理论体系的大纲框架和基础,所研究的对象涉及非常广泛,规模极其广大,而书的内容又条理分明详细。孔子的三千多学生,都听过孔子的讲解,只有曾子明白其中的真义,于是写成书籍,以传后世。到孟子死后,《大学》的传统消失了。《大学》这部书虽然存在,但知其真义者太少了。

从这以后,普通学者诵读记忆词句文章,所下的功夫数倍于小学但没有用;异端虚无寂灭之教,其高过于大学而无实;其他权谋术数,一切以急功近利为目的的说教,以及百家众技之流,都是一些蛊惑人心、充塞仁义的说教,又纷然杂出并流行于世,使君王、大臣、官员不幸而不得闻大道的要理,使平民百姓不幸不能得到政治修明的恩泽,昏暗不明,政教不行,反复沉痼,到五代十国之时的衰败、坏乱到了极点。

天运循环,无往不复。宋德隆盛,治教修明。于是出了河南程氏两位先生,继承孟子的传统,开始尊信和表彰此篇,又将传下来的古书重新编辑,发其真义,然后古代大学教人之法,圣经贤传之宗旨,粲然复明于世。虽然我朱熹不够聪明,也有幸从我老师那里听说了程氏两先生的学说。我觉得程氏两先生的书仍有缺点和错误,于是忘记我自己的固陋,将该书重新编辑,其间也把我自己的见解写入书中,补其阙略。等待以后的学者纠正。自知僭逾,无所逃罪,然于国家化民成俗之意,学者修己治人之方,则未必没有帮助。

淳熙己酉二月甲子,新安朱熹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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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句序

大学之书,古之大学所以教人之法也。盖自天降生民,则既莫不与之以仁义礼智之性矣。然其气质之禀或不能齐,是以不能皆有以知其性之所有而全之也。一有聪明睿智能尽其性者出于其闲,则天必命之以为亿兆之君师,使之治而教之,以复其性。此伏羲、神农、黄帝、尧、舜,所以继天立极,而司徒之职、典乐之官所由设也。

三代之隆,其法寖备,然后王宫、国都以及闾巷,莫不有学。人生八岁,则自王公以下,至于庶人之子弟,皆入小学,而教之以洒扫、应对、进退之节,礼乐、射御、书数之文;及其十有五年,则自天子之元子、众子,以至公、卿、大夫、元士之适子,与凡民之俊秀,皆入大学,而教之以穷理、正心、修己、治人之道。此又学校之教、大小之节所以分也。

夫以学校之设,其广如此,教之之术,其次第节目之详又如此,而其所以为教,则又皆本之人君躬行心得之余,不待求之民生日用彝伦之外,是以当世之人无不学。其学焉者,无不有以知其性分之所固有,职分之所当为,而各俛焉以尽其力。此古昔盛时所以治隆于上,俗美于下,而非后世之所能及也!

及周之衰,贤圣之君不作,学校之政不修,教化陵夷,风俗颓败,时则有若孔子之圣,而不得君师之位以行其政教,于是独取先王之法,诵而传之以诏后世。若曲礼、少仪、内则、弟子职诸篇,固小学之支流余裔,而此篇者,则因小学之成功,以着大学之明法,外有以极其规模之大,而内有以尽其节目之详者也。三千之徒,盖莫不闻其说,而曾氏之传独得其宗,于是作为传义,以发其意。及孟子没而其传泯焉,则其书虽存,而知者鲜矣!

自是以来,俗儒记诵词章之习,其功倍于小学而无用;异端虚无寂灭之教,其高过于大学而无实。其他权谋术数,一切以就功名之说,与夫百家众技之流,所以惑世诬民、充塞仁义者,又纷然杂出乎其闲。使其君子不幸而不得闻大道之要,其小人不幸而不得蒙至治之泽,晦盲否塞,反覆沈痼,以及五季之衰,而坏乱极矣!

天运循环,无往不复。宋德隆盛,治教休明。于是河南程氏两夫子出,而有以接乎孟氏之传。实始尊信此篇而表章之,既又为之次其简编,发其归趣,然后古者大学教人之法、圣经贤传之指,粲然复明于世。虽以熹之不敏,亦幸私淑而与有闻焉。顾其为书犹颇放失,是以忘其固陋,采而辑之,闲亦窃附己意,补其阙略,以俟后之君子。极知僭逾,无所逃罪,然于国家化民成俗之意、学者修己治人之方,则未必无小补云。

居视其所亲。富视其所与。达视其所举。穷视其所不为。贫视其所不取,是什么意思?

战国时期的李构提出了“识人五法”。即:第一,居视其所亲。看一个人平常都与谁在一起:如与贤人亲,则可重用,若与小人为伍,就要当心;第二,富视其所与。看一个人如何支配自己的财富:如只满足自己的私欲,贪图享乐,则不能重用,如接济穷人,或培植有为之士,则可重用;第三,达视其所举。一个人处于显赫之时,就要看他如何选拔部属:若任人为贤,则是良士真人,反之,则不可重用;第四,窘其所不为。当一个人处于困境时,就要看其操守如何;若不做苟且之事,不出卖良心,则可重用,反之,则不可用;第五,贫视其所不取。人在贫困潦倒之际也不取不义之财,则可重用,反之,不可重用。

《韩非子》的全文翻译与答案

韩非子

宋人有酤酒者[1],升概甚平[2],遇客甚谨[3],为酒甚美,县帜甚高,然而不售,酒酸。怪其故,问其所知闾长者杨倩。倩曰:“汝狗猛耶?”曰:“狗猛则酒何故而不售?”曰:“人畏焉!或令孺子怀钱,挈壶罋而往酤,而狗迓而龁之,此酒所以酸而不售也。”

夫国亦有狗。有道之士,怀其术,而欲以明万乘之主,大臣为猛狗,迎而龁之。此人主之所以蔽胁[4],而有道之士所以不用也。

故桓公问管仲曰:“治国最奚患?”对曰:“最患社鼠矣[5]!”公曰:“何患社鼠哉?”对曰:“君亦见夫为社者乎?树木而涂之,鼠穿其间,掘穴讬其中。熏之则恐焚木,灌之则恐涂陁[6],此社鼠之所以不得[7]也。今人君之左右,出则为势重而收利于民,入则比周而蔽恶于君[8]。内间主之情以告外[9]。外内为重[10],诸臣百吏以为害。吏不诛则乱法,诛之则君不安。据而有之,此亦国之社鼠也。”

故人臣执柄而擅禁[11]。明为己者必利,而不为己者必害,此亦猛狗也。夫大臣为猛狗而龁有道之士矣,左右又为社鼠而间主之情!人主不觉。如此,主焉得无壅[12],国焉得无亡乎?

[题解]

本篇选自《韩非子·外储说右上》。储说,储存传说故事的意思。韩非为了生动、深刻地阐述法家思想,搜集了大量历史传说和民间故事,按所说明的问题,分类汇编成《内储说》上下、《外储说》左右,因篇幅过长,又把左右分左上、左下、右上、右下。本文通过“狗猛酒酸”的故事说明君主治国只有坚决铲除身边“猛狗”、“社鼠”一样的奸臣,有道之士才能得到重用,法令才能得以推行。作者从常见的生活现象出发并运用生动的譬喻来推演重大的道理,既深刻又有说服力。

[注释]

[1]酤:同“沽”,卖。

[2]升:量酒器。概:刮平斗斛的用具。这句意为分量足够。

[3]遇:待。谨:周到。

[4]蔽:受蒙蔽。胁:受挟制。

[5]社:土地神。古人堆土为坛,坛上树木,涂抹泥灰,作为土地神的偶像。在树木上打洞寄身的老鼠称为社鼠。

[6]陁(tuó):脱落。

[7]不得:捉拿不到。

[8]比周:互相勾结。

[9]间(jiàn):窥探。

[10]外内为重:在外在内均造成重权。

[11]执柄:掌握大权。擅禁:控制法令。

[12]壅:堵塞。

(译文)宋国有个卖酒的。给的量很足,待客殷勤,酒又酿得香醇,而且店铺门前高悬酒幌,但是酒却卖不出去,变质发酸了。

防为上,救次之,诫为下是什么意思

这是荀子说的话。

  东汉时期政论家、史学家荀悦在《申鉴·杂言》中有一段话:“进忠有三术:一曰防;二曰救;三曰戒。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其意思是说,在事情没有发生之前未雨绸缪是预防,事情或其征兆刚出现就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防止事态扩大是补救,事情发生后再行责罚教育是惩戒,预防为上策、补救为中策、惩戒为下策。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时期,这对政法干警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同样有着借鉴意义。

一、“防为上”。“防”是指超前教育,自我约束,更是要积极把握推动事物发展的主动权。毋庸讳言,政法部门的案件并不是越多越好,要想使案件数量降下来,必须减少社会矛盾纠纷,而减少矛盾纠纷的上策当然是在事发之前就加以警戒,做到“先其未然”。

 二、“救次之”。“救”是指当矛盾纠纷刚出现的时候,要及时采取措施补救。当矛盾纠纷刚出现时,政法干警就应及时介入,要充分利用调解的方式,寻求各种利益的平衡点,要念好矛盾纠纷化解“四字经”,力争把纠纷解决在基层。

三、“戒为下”。“戒”是指矛盾纠纷发生后加强惩戒,吸取教训。社会矛盾纠纷是客观存在,尽管我们采取了种种“防”和“救”的措施,有人还要去触犯,并转化成恶性案件,就必须给以惩处,做到“行而责之”。

“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古人在论及防与救的关系和防的重要性时,就总结出“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的思想观念,这与《安全生产法》中提出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着相同的思想观念。